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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纪实】精准析法显功力,免于起诉终实现

发布日期:2018-07-20 08:07:18  点击量:1703   信息来源:柯大周静

徐某是A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原出纳,付某时任A公司财务处长,是徐某直管领导。徐某因挪用自己掌管的公司资金用于个人用途,致公司资产可能蒙受巨大损失。按照我国刑法第168条规定,付某被涪陵区公安局以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立案侦查,后被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期间,付某来到重庆柯大律师事务所委托本所代理本案,杜本忠、王英律师接受付某委托担任此案辩护人。鉴于案情重大,柯大所召集全所律师进行案情讨论。大家各抒己见,经过分析一致认为,A公司不属于刑法168条所规定的国有公司,付某既不属于国有公司人员,也不属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即付某不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适格主体,鉴于此,侦查机关以付某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立案侦查是值得商榷的。按此思路,杜本忠、王英两律师及时制定代理方案:一是决定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法律理解上入手代理本案;二是力争在侦察阶段说服区公安局撤销案件;三是鉴于本案侦查期限即将届满,案件移交检察院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作为本案的重点节点。

方案确定以后,杜本忠、王英两律师立即结合本案相关证据,对案件所涉法律法规、理论研究及全国各地类似案例进行搜集整理,进行研究论证,最终形成了《关于刑法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法律理解》建议书,并向涪陵区公安局提交,希望公安机关能发现本案罪名上存在的问题,主动撤销案件。正如之前预测的一样,建议书向区公安局提交不到两天,案件即被移交区检察院。杜本忠律师和王英律师立即将工作重心调整到区检察院,在综合评价现行法律规定及本案所涉证据的基础上,对本案适用法律分析进行细化,重新形成了《关于刑法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法律理解——兼与商榷某公司前财务处长付某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建议书。在征得案件承办检察官的同意后,将修改后的法律建议书向再次向检察机关提交。检察机关收到建议书后非常重视,经过内部研讨,最终采纳了律师建议书的观点,做出对付某不起诉的决定。

险些身陷囹圄的付某重新获得自由后,拿着《不起诉决定书》,紧紧握着杜本忠律师的手,眼里饱含感激的热泪,激动得久久说不出话来......。杜本忠律师和王英律师用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对案件的精准析法、正确把握,据理力争,避免了一起冤判、错判案件的发生,还当事人和法律一个公道。

 

                                (网络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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