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司法局机关党委:
你们《关于成立中共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的请示》(涪司法发〔2017〕2号)已收悉。经研究,同意成立中共重庆市万忠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请你们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此复
中共重庆市涪陵区直机关工委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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