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告显法力 网络侵权终道歉
2017年8月23日,陈某某以吃了在鑫斛药房购买的药后身体不适为由,要求生产厂家赔偿2万、零售药店鑫斛药房赔偿860元,并称将在药监局举报和网上曝光。果不其然,陈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在“涪陵在线”以“爱夏”的网名发贴“涪陵鑫斛药庄这么大的药店居然售卖变质药品,可怕”!以编造虚假的事实对涪陵鑫斛药庄和厂家安徽万森制药予以诋毁。此贴在“涪陵在线”发表后引起不少不明真相网民围观和跟帖........
鑫斛药房发现此贴后迅速核查,发现陈某某所述不实。为了维护的自身合法权益,在发贴当日委托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依法维权。经承办律师调查核实,陈某某即不能证明该药是在鑫斛药房购买,亦不能证明药品变质,其行为已对鑫斛药房的商誉构成了侵犯。
据此,我所承办律师分别向涪陵在线网站和陈某某发出了律师函,要求涪陵在线网站及时删贴、陈某某在涪陵在线网站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否则将付诸公堂,承担不良后果。我所承办律师与陈某某面对面进行了沟通,明之以法,晓之以理,耐心剖析法律规定,引导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及后果。最后陈某某听从了律师的建议,在涪陵在线网站上给鑫斛药房公开赔礼道歉,网站也及时作了删贴处理,至此该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办案心得:律师函是解决分歧或纠纷的有效手段之一,若运用得当,即能解决纷争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又能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还不伤和气。本次纠纷的处理,就充分的彰显了律师函的“法律威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