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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政协委员建议】关于促进村规民约建设遏制乡村畸形人情消费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8-10-25 15:10:03  点击量:2602   信息来源:杜本忠

目前,乡村愈演愈烈的请客送礼风,已经成为饱受诟病的恶俗,与美丽乡村建设背道而驰,但至今鲜有被遏制的先例。这是因为这一恶俗与传承数千年的宗法观念有较深的联系。因此,探索这一问题的解决,不能仅仅靠当事群体的自觉,更需建立具有刚性的制度去引导和规制。

所谓宗法,指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祖先尊崇、亲情维系、尊卑长幼定序、宗族成员权利义务与宗族地位匹配为表征的一整套规范。中国社会自进入有文字记载的商代以来,基于其内陆面积广大、世代聚族而居从事农业生产的现实,经过漫长的发展,日益进化为一个成熟的宗法社会。在汉族占统治地位的区域,宗法结构一直是中国社会的基本社会结构。宗法观念也是历史上中国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等方面的基本伦理观念。历经数千年的发展,宗法观念极其深刻地影响了中国人的道德观念、行为模式、处世规则甚至建筑范式。自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成为汉帝国家理念之后,儒家学说对宗法观念不断精致化、理论化并进一步规制了国家治理,家国一体是宗法观念最为成熟的表现。自宋代始,宗法又与礼教、政权、神权、夫权、族权相结合,使其更为全面、深刻地影响着中国社会,直至新中国建立,宗法制度才得以终结。但宗法观念,虽逐步弱化,但至今仍影响着中国人的生活,甚至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标签。

宗法观念在其历史发展中有其合理性。适合一个以聚族定居、相互扶助从事灾害风险很大的农业生产为基本特征的传统社会。宗法制度一系列规定对中国传统社会、家庭和个人的有效规制限制了个性的张扬,但益于社会和家庭的稳定,有利于传统农业社会发展。宗法观念泛化而形成的地域认同感,扩大了家庭个体在更为广大的区域的存在感和相互依赖的可能性,增强了社会个体的集体安全感。

但宗法观念嬗变的滞后,已经与现代社会的发展产生严重冲突。其中在广大乡村最为突出的冲突,就是传统道德理念中以血缘为基础、以亲情维系为主要表征、以利益平等交换为功利目标、重义轻利的人际关系理念,已经随着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农业的衰落,逐步被纯粹以功利获取为目标的经济观念侵蚀。人际关系的维系从获取宗族群体的认可和接纳、有利个体生存为目标,演变为获取现实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为首要目标。这一转变的最直接的体现,就是乡村请客送礼已经从礼仪性、共益性、互助性逐渐演变为几乎纯粹的商业性,甚至恶俗到利用人情绑架获利。请客送礼名目也基于此花样繁多、不可理喻。由于传统观念的合理内涵与维系这一传统观念的手段与目的之间已经丧失统一性,导致大量乡村村民被泛滥的请客送礼风裹挟而无法自拔,经济负担和精神负担日益沉重。为了挽救困境,恶俗受害者往往成为这一恶习的推波助澜者,被一起陷进这一旋涡,从而助长了这类恶习的恶性循环。据对涪陵区域内数个自然村婚后青壮年人的随机调查,单个礼包的金额从200元至2000元不等,礼包数额每年十余个至200余个不等,但无论是较富裕家庭还是一般家庭,年度礼金总额简单平均,大约占其家庭总收入的25%,有的家庭在特殊年份甚至高达50%。人情消费不仅已经严重影响到乡村家庭的正常生活,甚至影响到农村家庭的再生产,并实质上影响到了乡村的人际关系质量。泛滥的乡村人情消费甚至催生了部分乡村人口被迫离开,间接影响到乡村、特别是自然村的加速衰落。大量青壮年人离开乡村,也使乡村、特别是较偏远乡村的经济发展缺乏人力资源基础。

美丽乡村建设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是美丽乡村建设的主要内容。其中“乡风文明”是乡村美丽的灵魂。乡村泛滥的人情消费如任其发展,将毒害乡风。一个恶俗泛滥的乡村是谈不上发展的,更谈不上建设美丽乡村。

经大量走访调查,乡村中人大多反感甚至恐惧日益泛滥的人情消费,但又感无力左右环境,担心自己不跟进会被宗族、乡邻、朋友抛弃而边缘化。更有甚者,甚至担心抵制这类恶俗会被报复、被恶意排挤而无法在乡村立足、无法满足在本村的合理生存诉求。鉴于乡村社会环境的特殊性,仅仅依靠个别人的抵制或村民自觉是不可能遏制畸形人情消费泛滥的,制度建设已经变得日益重要,也具有了现实合理性。

乡村请客送礼,就请客行为本身而言,具有邀请共益的性质,只要不具有强制、欺诈、胁迫、违纪等情形,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就礼金的法律性质而言,具有赠与性质,除非使用公权或公权影响收取收礼外,一般情况下也不具有违法性。考虑中国社会传承久远的习俗,通常情况下,乡村请客送礼基本上不为现行法律或司法所直接规制。这就带来一个问题,泛滥的人情消费遇到滞后的立法与司法,导致这一问题在现行成文法框架内得不到合理解决和遏制。但这一不合理现象又必须得到合法制止,就需要完成一项基础工作。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我国乡村施行村民自治。自我选举、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治最典型的特征,是在法律框架内的契约行为。即,自治是以契约的约定为基础,订约及守约即为自治。因此,通过订立契约,约定合理的人情消费范围和标准,对违反约定的行为予以违约处罚,即可衔接上现行法律规定,从而将法律不能直接规制的行为纳入现行法律框架内接受司法监督,用国家司法权维护乡村良俗的执行、遏制恶俗蔓延。根据该法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村民委员会可以且有权通过法定程序,组织村民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制定《村规民约》,通过村规民约约定的清晰条文限制畸形人情消费,并应当约定违约纠纷解决的自我调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及诉讼等方式。

基于上述,建议:

一、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导,起草或委托起草《涪陵区xx乡(镇)xx村村规民约》范本并予以适当形式公布,供各村委会、村民讨论和修订参考借鉴。

二、督促涪陵乡村各村委会依法完成村规民约的修改和签订,将畸形人情消费定义、范围、违约处罚明确化。

三、督促各依法成立的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将村规民约限制的畸形人情消费纠纷纳入重点调处工作范围。

四、依法协调本区域基层人民法院,对村委会或村民依法提起、涉及维护《村规民约》威信的案件,做好对村规民约的司法审查,重视乡村公序良俗的司法支持。

五、区相关职能部门对怠于制定、签署、遵守、执行村规民约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主要领导应当及时约谈,督促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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