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律师互助金管理小组工作规则
(2021年12月24日涪陵区律师事务所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合理使用涪陵律师互助金,加强对互助金收支的审查及监督,根据《涪陵律师互助金收取及使用协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涪陵律师互助金管理小组在涪陵区律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律工委”)领导下,独立对涪陵律师互助金收支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
第三条 互助金管理小组的职责
审查互助金收支是否符合《涪陵律师互助金收取及使用协议》中的规定,并向区律工委全体会议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会议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条 互助金管理小组的审查包括半年审查、年度审查和换届审查。审查时间定于每年的十月份和次年的四月份。
第五条 每次审查结束后,互助金管理小组应向涪陵区律师事务所主任会议作出互助金收支审查报告。
互助金管理小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向区律工委提出,由律工委主任会议督促限期整改,因特殊原因不及时整改的,应当向全区律师事务所主任会议作书面说明。
第六条 互助金管理小组由3人组成。成员在区律工委秘书处工作人员和执业三年以上、具有一定财务知识、公正廉洁且热心公益事业的律师中选任。任期与区律工委任期相同。区律工委组成人员、律师事务所主任、投资律师不得兼任互助金管理小组成员。
第七条 互助金管理小组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成员一年内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或不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的,或者累计三次无故不参加工作会议或不完成工作任务的,视为自动退出管理小组。
第八条 互助金管理小组成员自动退出管理小组的、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而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或律师协会处分的、停止律师执业或转到区外执业的,由涪陵区律师事务所主任会议撤销其资格,并根据本规定另行补选互助金管理小组成员。
第九条 本规则授权区律工委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