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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博焕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发布日期:2023-05-31 09:05:34  点击量:908   信息来源:区分会秘书处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参考行业惯例、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经本所全体律师充分讨论,制定本所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第一部分 适用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之收费标准

一、本所接受委托,在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本所在提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时,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8〕17号)收取律师费。

第二部分 适用政府指导价之外的法律服务之收费标准

本所接受委托,提供实行政府指导价之外的其他法律服务时,适用市场调节价,具体的律师费收费方式及标准如下。

一、收费方式

律师费采取固定收费、部分风险收费(部分固定收费加风险收费)、全风险收费(无固定收费的完全风险收费)、计时收费方式。

二、计时收费方式及标准

(一)计时收费方式适用于所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

(二)要求指派律师在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为500元-2000元/小时。

(三)要求指派律师在律师事务所之外的场所办理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为1000元-3000元/小时。

(四)计时收费方式的计费时间,包括律师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商议工作方案、代办各类手续等法律事务的时间。

(五)计时收费方式的律师费支付时间为预先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在办理法律事务结束时结算。

三、代理诉讼、仲裁案件的固定收费方式及标准

(一)一审阶段的律师费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6000-100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10万元下的(含10万)              6000-20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 (含100万)     4%-5%

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 (含500万)    3%-4%

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    2%-3%

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   1%-2%

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1%

(二)单独代理二审、申诉、再审、执行案件时,分别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费。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同一案件的二审、申诉、再审、执行时,在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之下,每个程序均分别协商酌情减少收费,但下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

(四)固定收费方式的律师费计费基数,为诉讼主张或被主张的金额。

(五)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上述标准的5倍之内(含5倍)协商确定收费。

(六)固定收费方式律师费的支付时间为在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时支付。

(七)代理仲裁案件,协商采取固定收费方式支付律师费时,参照前述标准执行。

三、代理诉讼、仲裁案件的风险代理收费方式及标准

(一)风险代理的案件,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律师费,但在风险代理的各个环节合计收取的律师费最高金额,不应高于标的额的以下比例:

不足100万元的部份                         18%

100万元(含100万)至500万元的部份          15%

500万元(含500万)至1000万元的部份         12%

1000万元(含1000万)至5000万元的部份        9%

  5000万元(含5000万)以上的部份               6%

(二)风险代理收费方式的律师服务费计费基数为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金额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付费条件。

(三)为当事人实现债权的案件,当事人在实现债权时付清律师费;分批次实现债权的,以每次实际收到的债权金额为基数,按上述比例计算支付。

(四)为当事人减免债务的案件,当事人在收到生效法律文书时付清律师费。

(五)当事人可以与律师事务所协商,先行支付部份律师服务基本费,降低上述风险收费计费比例。


四、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

(一)法律咨询、合同起草和修改、以及正式出具律师函等一般法律文书的,每次/件不低于2,000元。

(二)正式出具资信调查意见、咨询建议书、律师见证书、律师审查意见书等法律文书的,每件不低于5,000元。

(三)需要开展尽职调查,并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意见书或其他较为复杂法律文书的,每件不低于20,000元。

(四)接受非诉讼专项委托,为委托人代理或办理涉及投资、融资、发债、公司设立、改制、重组、并购、破产、解散、清算注销等事务,需要开展(或参与)尽职调查、设计交易结构(或方案)、参与项目磋商谈判、起草主要交易文件、按主管或监管部门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服务的,可采取固定收费、部分风险收费、全风险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

固定收费的,每件收费不低于30,000元,另按涉及财产关系的标的额0.2%~2%增加计费。

部分风险收费或全风险收费的,由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协商定价。

五、法律顾问收费标准

(一)担任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法律顾问,年收费标准为30000元以上。

(二)年法律顾问费不包括诉讼、仲裁案件处理和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对于前述法律事务,采取固定收费、计时收费方式时,根据正常收费标准计算后,酌情减少收取法律服务费,但不能低于最低收费标准;采取风险代理收费方式时,由双方在上述收费标准范围内协商收费。

(三)年法律顾问费在签订合同时支付,超过一年期合同的,按合同年度开始时支付。发生其他应计取律师服务费的,按约定的收费方式支付。

 

六、其他费用标准

(一)专项法律服务、非诉讼法律服务参照上述标准协商确定。

(二)异地办案差旅费,凭有效凭证由当事人报销。

当事人也可以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一定数额的差旅费,由指派律师包干使用。

(三)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三部分、附则

一、本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标准报重庆市律师协会涪陵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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