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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开锦(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收费办法

发布日期:2023-06-30 16:06:22  点击量:6871   信息来源:区分会秘书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律师法》以及司法部 国家发改委 国家市监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重庆开锦(涪陵)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依法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律师服务严格执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规定。确因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当事人提出由律师代收律师费的,律师应当在代收后3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律师费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

第二章  收费方式

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采取固定收费、部分风险收费(部分固定收费加风险收费)、全风险收费(无固定收费的完全风险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

第六条  固定收费的,律师费可以单独或综合使用按件计费和按标的额比例计费。按件计费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或涉及财产关系但无需根据标的额收费的律师服务。按标的额比例计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律师服务,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进计算应收律师费。

第七条  风险收费是指代理或办理法律事务的结果符合双方约定的付费条件时,委托人按约定结算付清律师费。具体付费条件、收费比例(金额),根据实现代理或办理法律事务目标的难易程度、律师工作量多少等情况协商确定。风险代理最高金额不超过司发通〔2021〕87号规定的限额标准。

第八条  计时收费的,律师计时费率为每小时400~4000元,具体额度根据律师执业年限、资历、经验等确定。

第九条  律师代理民事或行政诉讼案件,以每一审理阶段(一审、二审、执行、申诉或再审)为一件计算。代理仲裁案件,以仲裁裁决作出(不包括执行,申请不予执行裁决)为一件计算,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行约定连续代理或合并计算的,从其约定。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律师代理本诉或本请求的同时代理反诉或反请求的,另行增加计费,可按代理一个审理阶段的标准减按50%收费。

第三章  代理诉讼案件

第十条  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6000~30000元/件,每件不低于6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进计费:

争议标的额                             计费比例

10万元以下部分                       6%(不低于6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             5%

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           4%

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        3%

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      2%

5000万元以上部分                   1%

(三)单独代理二审、执行、再审、申诉的,按第(二)项标准计费。连续代理同一案件不同审理阶段的,可下浮30%~50%执行。

第十一条  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6000~20000元/件,每件不低于6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第十条明确的标准计收律师费。

第十二条  代理仲裁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0~60000元/件,每件不低于10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第十条第(二)项标准的2~3倍执行。

(三)单独代理执行、申请不予执行、撤销仲裁裁决的,按第十条第(二)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其他

(一)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按第十一条第(二)项标准上浮10%~30%,或参照涉外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标准执行。如需要律师提供多语种服务的,可上浮50%~80%执行。

(二)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按第十条明确标准的2~3倍计收律师费。

第四章、办理刑事案件

第十四条  一审阶段

(一) 侦查阶段:6000~18000元;

(二)审查起诉阶段: 6000~30000元;

(三)审判阶段:不低于8000元;

(四) 代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不低于6000元(结合案件复杂程度、民事诉讼标的等)。

(五)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代理费按不低于上述标准的2倍计算。

办理案件需要异地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长途电话费等由委托方承担,可以实报实销,也可以协商固定数额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二审阶段

(一)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二)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50%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三)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50%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第十六条  再审(申诉)阶段

(一)未曾代理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二)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50%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第五章  办理非诉讼业务

第十七条  办理一般非诉讼事务

(一)一般法律咨询、简单的合同起草和修改的,每件/次不低于500元。

(二)复杂事务的法律咨询、复杂的合同起草和修改、以及正式出具律师函等一般法律文书的,每件/次不低于2000元。

(三)正式出具资信调查意见、咨询建议书、律师见证书、律师审查意见书等法律文书的,每件不低于5000元。

(四)需要开展尽职调查,并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意见书或其他较为复杂法律文书的,每件不低于20000元。

第十八条  办理专项非诉讼事务

(一)接受非诉讼专项委托,为委托人代理或办理涉及投资、融资、发债、公司设立、改制、重组、并购、破产、解散、清算注销等事务,需要开展(或参与)尽职调查、设计交易结构(或方案)、参与项目磋商谈判、起草主要交易文件、按主管或监管部门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服务的,可采取固定收费、部分风险收费、全风险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

(二)固定收费的,每件收费不低于30000元,另按涉及财产关系的标的额0.3%~2%增加计费。

(三)部分风险收费或全风险收费的,由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协商定价。

(四)计时收费的,主要承办律师不低于2000元/人/小时,其他辅助律师不低于500元/人/小时。

第十九条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一)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采取固定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

(二)固定收费的,以年度为计费单元,根据顾问单位规模、顾问律师经验等因素协商确定,每家不低于30000元/年。担任大中型企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每家不低于80000元/年。

(三)计时收费的,按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商定的计时费率据实结算。律师计时费率不低于500元/人/小时,委托人应向律师事务所预付不低于半年内预计工作小时总额的律师费。

(四)除非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另有约定,固定收费的常年顾问服务内容不包括代理诉讼、复议、仲裁案件和专项非诉讼事务,律师代理常年顾问单位的诉讼、复议、仲裁案件或办理专项非诉讼事务,应按本标准规定另行收费。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费时,可根据与委托人有长期合作关系等情况,酌情给予优惠。优惠后的价格不应低于本标准确定的收费比例的80%,且不低于最低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根据与委托人协商结果,在委托合同中明确载明收费方式、服务内容、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时间,以及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因履行委托合同发生纠纷的,应首先争取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根据委托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重庆开锦(涪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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