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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切实做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09 10:05:48  点击量:2842   信息来源:市律协

各分支机构,各律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严格依法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充分发挥律师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律发通﹝2018﹞9号),现就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

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依法开展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使扫黑除恶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人民的检验、社会的检验,是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必然要求。市律协各区县律师工作机构、各律师事务所和刑事辩护代理律师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各律师事务所要在市律协专项培训的基础上,组织本所刑事辩护代理律师深入学习、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署要求,准确把握《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共同犯罪、犯罪集团以及相关涉黑涉恶犯罪构成等规定,掌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和两院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刑事司法政策,研究制定本所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手册,形成法律政策理解把握的共识,加强一体执行,务求取得最佳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规范执业,依法履行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职责

一是要依法接受委托。律师担任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必须遵守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收取费用各项制度。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不得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

二是要依法尽职做好辩护代理。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应当高度重视庭前准备工作,依法依规进行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提出高质量的辩护代理意见。确有证据证明侦查机关违法收集证据的,要依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于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证人证言,应当依法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对于重要证据,应当依法调取。在庭审程序中准确把握庭审发问质证规律,掌握充分的法庭辩论技巧,切实提高庭审辩论能力。律师庭上辩护工作要做到观点鲜明、条理清楚、逻辑严密、论证有力。要善于与当事人、法官和公诉人就案情进行必要的沟通,以理性平和的心态做好辩护工作,保证律师作用充分发挥和庭审顺利进行。

三是要依法维护执业权利。律师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中,当执业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当通过法定救济渠道寻求保障,也可以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申请组织维权。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向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律师的维权行为要注意方式方法,坚持依法、理性、平和、文明、规范,防止过激言行。

四是要依法规范执业行为。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必须严格在法律规定的律师职责和委托合同约定的权利范围内,严格遵守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依法依规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不得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不得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委托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委托人不愿泄露的其他情况和信息。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要遵守监管场所规定,不得违规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遵守法庭秩序,尊重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办案人员等,遇有与控方或主审法官发生重大意见分歧情形,应当按庭审规则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进行沟通协调,或者通过正常途径反映问题、提出意见。

三、严格管理,把好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第一道关

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负有直接监督指导职责,对本所及其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要严格管理,建立健全专项工作制度,把握好第一道关。

一是要认真执行报告备案制度。律师事务所受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后,应当于五日内报市律师协会和案件管辖地律师协会备案(《律师事务所办理黑恶势力案件报告备案表》附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遇有重要问题和紧急事项要及时向市律师协会报告。

二是要认真落实集体研究制度。办案过程中,做无罪辩护或改变案件定性时,律师事务所要组织集体研究,依法提出案件处理方案和辩护代理意见,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精神和要求以及有关制度规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律师事务所集体研究应当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三是要认真执行检查督导制度。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要加强检查督导,指定专门业务机构或专人负责对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检查,加强办案质量监督和风险管理,指导解决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发现律师办案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要严格管理本所公章、委托代理协议等法律文书,防止私自收案收费情况发生。要加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档案管理,防止出现失密泄密和不当传播的情况。

四是要加强支持保障工作。各律师事务所要支持和保障律师依法依规开展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确保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依法稳妥办理。要指派政治过硬、业务能力强、能够严格遵守执业纪律和要求、具有一定办案经验的律师具体承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要加强办案指导,协调解决刑事辩护代理律师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切实增强刑事辩护代理律师执业技能和水平。要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当律师执业权利受到妨碍、侵犯情形时,要及时向区县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报告,积极配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妥善处置,切实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利。

各区县律师工作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要将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要重视加强对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正确做法、经验和成效的宣传,营造良好氛围,有效激励律师切实做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请及时向市律师协会报告。

市律师协会成立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业务指导委员会,加强办案指导,协调困难和问题,及时应对舆情。对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情况,市律师协会将组织进行随机检查指导,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执业行为规范和执业纪律的行为,将依照协会章程和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给予相应行业处分。


重庆市律师协会

2018年4月28日

联系人:任静

联系电话:67623868    传真:67086222

电子邮箱:191425850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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