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律师协会涪陵区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工作规则
(2018年11月20日重庆市律师协会涪陵区律师工作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主任、副主任职责,充分发挥主任办公会议的职能作用,规范主任行为和主任办公会程序,建立分工科学、职责清晰、活动规范、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根据《重庆市律师协会章程》及《重庆市律师协会分会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重庆市律师协会涪陵区律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律工委)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对律工委全体会议负责。
第三条 主任、副主任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各项活动,认真履行协会赋予的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律工委及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
第四条 主任、副主任不得利用其在律工委担任的职务或享有的职权,谋求任何个人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五条 主任、副主任应广泛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会员对其履行职责的督促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六条 律工委的决策与管理机制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保证主任、副主任在议事、决策、执行三个环节分工合作,依程序履行职责。
第二章 主任、副主任的职责
第七条 主任是律工委的负责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外代表律工委行使职责。
(二)签署律工委文件。
(三)召集并主持律工委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
(四)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行业党组织汇报律工委工作。
(五)代表律工委全体会议向律师大会报告工作。
(六)督促和检查秘书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执行律工委主任办公会、律工委全体会议和律师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的情况。
(七)代表律工委协调处理与政府机关部门、司法机关及社会各界的关系,出席相关社会活动。
(八)主任办公会、律工委全体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对主任负责。
主任办公会决定主任和副主任分工,主任、副主任原则上应兼任一个专业(门)委员会主任,专业(门)委员会在副主任分工管理与指导下开展工作。
受主任委托,副主任可代表律工委行使主任职责。
第九条 主任、副主任应每年向律工委全体会议作述职报告,接受律工委评议和考核,并接受律师大会监督。
主任、副主任的考核细则另行规定。
第三章 主任办公会的职责
第十条 主任办公会为律工委日常重大事务的议事机构,由主任、副主任组成,由主任召集召开。主任办公会负责决定、督促和落实律工委全体会议部署的工作。
第十一条 主任办公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决定提交律工委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研究决定应由主任办公会集体决定的重大活动和财务开支事项。
(三)研究决定执行律工委全体会议决议和决定的工作方案或措施。
(四)研究决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提请的重大工作事项。
(五)听取秘书处工作情况汇报。
(六)其他属于律工委日常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定。
第四章 主任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主任办公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主任办公会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十三条 主任办公会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提出,由秘书处会前征求意见后报秘书长确定,并提前一天通知参会人员。
第十四条 主任办公会由主任召集并主持,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律师行业党组织负责人可当然出席会议。
第十五条 主任办公会在讨论律工委相关机构的专项事务时,可要求相关机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主任、副主任应当就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主任办公会决定重大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必要时由主任在集中讨论意见的基础上报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第十七条 主任办公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如实记载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对各项议题发表的意见,以备查阅。主任办公会重大事项的决定,应以会议纪要或简报的形式,在涪陵律师网发布。
第十八条 出席、列席主任办公会的人员,对属于暂时不得对外披露的议决事项,应按会议要求保守秘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主任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律工委全体会议通过或修订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