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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律师协会涪陵区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18-12-05 09:12:56  点击量:2801   信息来源:区律工委秘书处

重庆市律师协会涪陵区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工作规则

(2018年11月20日重庆市律师协会涪陵区律师工作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主任、副主任职责,充分发挥主任办公会议的职能作用,规范主任行为和主任办公会程序,建立分工科学、职责清晰、活动规范、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根据《重庆市律师协会章程》及《重庆市律师协会分会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重庆市律师协会涪陵区律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律工委)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对律工委全体会议负责。

   第三条  主任、副主任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各项活动,认真履行协会赋予的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律工委及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

   第四条  主任、副主任不得利用其在律工委担任的职务或享有的职权,谋求任何个人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五条  主任、副主任应广泛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会员对其履行职责的督促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六条  律工委的决策与管理机制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保证主任、副主任在议事、决策、执行三个环节分工合作,依程序履行职责。

第二章  主任、副主任的职责

   第七条  主任是律工委的负责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外代表律工委行使职责。

  (二)签署律工委文件。

  (三)召集并主持律工委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

  (四)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行业党组织汇报律工委工作。

  (五)代表律工委全体会议向律师大会报告工作。

  (六)督促和检查秘书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执行律工委主任办公会、律工委全体会议和律师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的情况。

  (七)代表律工委协调处理与政府机关部门、司法机关及社会各界的关系,出席相关社会活动。

  (八)主任办公会、律工委全体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对主任负责。

   主任办公会决定主任和副主任分工,主任、副主任原则上应兼任一个专业(门)委员会主任,专业(门)委员会在副主任分工管理与指导下开展工作。

   受主任委托,副主任可代表律工委行使主任职责。

   第九条  主任、副主任应每年向律工委全体会议作述职报告,接受律工委评议和考核,并接受律师大会监督。

   主任、副主任的考核细则另行规定。

第三章 主任办公会的职责

   第十条  主任办公会为律工委日常重大事务的议事机构,由主任、副主任组成,由主任召集召开。主任办公会负责决定、督促和落实律工委全体会议部署的工作。

   第十一条  主任办公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决定提交律工委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研究决定应由主任办公会集体决定的重大活动和财务开支事项。

  (三)研究决定执行律工委全体会议决议和决定的工作方案或措施。

  (四)研究决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提请的重大工作事项。

  (五)听取秘书处工作情况汇报。

  (六)其他属于律工委日常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定。

第四章  主任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主任办公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主任办公会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十三条  主任办公会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提出,由秘书处会前征求意见后报秘书长确定,并提前一天通知参会人员。

   第十四条  主任办公会由主任召集并主持,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律师行业党组织负责人可当然出席会议。

   第十五条  主任办公会在讨论律工委相关机构的专项事务时,可要求相关机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主任、副主任应当就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主任办公会决定重大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必要时由主任在集中讨论意见的基础上报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第十七条  主任办公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如实记载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对各项议题发表的意见,以备查阅。主任办公会重大事项的决定,应以会议纪要或简报的形式,在涪陵律师网发布。

   第十八条  出席、列席主任办公会的人员,对属于暂时不得对外披露的议决事项,应按会议要求保守秘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主任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律工委全体会议通过或修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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