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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后妈索要赡养费,该不该给?

发布日期:2022-12-02 18:12:04  点击量:1232   信息来源:宜春中院、樟树法院

“你养我小,我养你老”

赡养父母

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但在重组的家庭中

继子女对继父母

是否有赡养义务呢?

案情回顾:

晓婷(化名)和小勇(化名)是亲姐弟,1990年,姐弟俩的父亲与芬姨(化名)再婚,两人一起将姐弟俩抚养成年。2021年,姐弟俩的父亲去世,而芬姨也年事已高,无法劳动,没有生活来源。作为继母,芬姨要求晓婷、小勇支付赡养费,被拒绝后,便将姐弟俩起诉至樟树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原告芬姨此前在A市结婚,并育有一子一女,虽然她再婚后在樟树市生活多年,但户口至今仍在A市,并且在A市拥有田地,而原告芬姨的田地补贴及老年人补贴均由其与前夫生育的子女领取,因此,原告芬姨再婚之前所生育的子女也需要承担赡养义务。

 庭审中,原告表示不追加两个亲生子女为被告。经查,4名子女均对芬姨负有赡养义务,原告不追加在A市的2名亲生子女为被告的行为属于放弃自身的权利,本该属于在A市的2名亲生子女承担的赡养义务不会因芬姨放弃权利而转移到在樟树市的2名继子女身上。

 综上,根据相关赡养费计算标准,并酌情减少本案2名继子女需支付的赡养费数额后,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

法官说法: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的关系是一样的。芬姨嫁给两被告父亲时,两被告都还没有成年,原告对两被告尽到了抚养的义务,因此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相同的。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在父母年老、缺乏劳动能力时,成年的子女对于父母也具有赡养的义务。因此,两被告需要对原告承担赡养的义务。

法官提醒:

继父母与继子女,虽无任何血缘关系,但是将继子女抚养成人的付出,仍然值得被认可和尊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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