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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13岁儿女起诉父亲返还16800元压岁钱

发布日期:2023-01-31 22:01:14  点击量:1326   信息来源:原创

不少人在童年时期

压岁钱都是由父母“保管”

也很少有人

会追究压岁钱的去向

然而有两位孩子

为了让父亲返还压岁钱

将其告上法庭

 案情回顾:周先生与吴女士婚后育有一子周某翔、一女周某菲,均为13周岁。两人离婚后,两子女均由吴女士抚养。2020 年1月26日,周某以代为保管名义将两名子女16800元压岁钱拿走。周某翔、周某菲在此之后多次要求父亲周某返还自己的压岁钱,周某以各种理由多次拒绝返还。于是,周某翔、周某菲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周某返还两人压岁钱。

 法院判决: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周某翔压岁钱8000元;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周某菲压岁钱8800元;驳回原告周某翔、周某菲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压岁钱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民法上将收压岁钱的行为定义为“接受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赠与关系即成立。也就是说小孩子接受了压岁钱,赠与就已经完成,原则上不能撤回。

 未成年人独立支配处分自己的财产,需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具体而言,八周岁以下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处分财产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中可以独立处分财产,典型的如购买书本、文具等。

 父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有法定保管义务,也就是说子女成年前,父母亲都有财产的保管和支配权。但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为维护子女利益外,原则上不得处分其财产。

 本案中两名原告的长辈在春节期间按照民间风俗习惯给付两名原告的压岁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赠与的法律构成要件,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案涉的压岁钱应分别属于两名原告合法的个人财产。两名原告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两名原告的父亲,周某与母亲吴某是两名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均有保护两名原告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职责。两名原告的母亲吴某与被告离婚后,两名原告由母亲吴某直接抚养,现两名原告经其母亲同意向被告索要其个人财产即压岁钱,被告应及时予以返还,由两名原告的母亲予以监管。被告经两名原告催要久拖不予返还,已侵犯了两名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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