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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兴趣班费用应该平摊吗?

发布日期:2023-05-23 10:05:06  点击量:486   信息来源:萧山司法

案情回顾:2017年,王先生和刘女士离婚了,女儿由刘女士抚养。离婚后四年内刘女士先后为女儿报名参加了书法、攀岩、钢琴、美术、跳舞、语言、主持等多个兴趣班,共计花费17万余元。刘女士称,给女儿报班的事宜,都是通过微信告知王先生,但均未得到王先生肯定性答复。

2020年7月起,王先生因兴趣班费用过高为由,停止支付抚养费。2021年年底,刘女士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王先生支付女儿2020年7月至2021年11月的生活费、保险费、课外培训费等等,共计15万余元。

王先生辩称:她未经我同意,擅自给女儿报了许多兴趣班,兴趣班费用过高,超过我的收入,我不同意。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抚养费支付的数额应当具有合理性,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所支付的抚养费并非是子女花费的所有费用。刘女士主张王先生支付女儿抚养费平均每月高达7000余元,结合当地物价水平,已超过抚养费承担的合理性,且刘女士所举示的消费明细不能直接证明该项消费系女儿所用。同时,刘女士诉请王先生支付女儿参加兴趣班的培训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王先生对此认可,而这些兴趣班的费用显然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不应被计算在教育费的范畴内。法院遂判决王先生按每月2500元的数额标准向刘女士支付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42500元。

律师说法:本案中,刘女士与王先生最大的矛盾分歧在于应由谁支付女儿参加兴趣班的培训费用。对此,双方均陈述在二人离婚时,女儿尚未参加兴趣班,后刘女士为提升女儿的综合素质,陆续让其参加了十余个兴趣班。刘女士虽将此事通过微信告知王先生,但未获王先生肯定性答复。因上述参加兴趣班的费用是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在王先生未明确表示愿意负担此费用的情况下,刘女士要求王先生负担此费用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未获法院支持。

律师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教育费的范围主要是高中、初中和小学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如补习班、兴趣班的费用及择校费等,往往不被计算在教育费的范畴,由未成年人父母协商确定。

法院在审查这类问题时,会考虑兴趣班的数量和金额是否超过当地的平时生活水平,其次就是看关于兴趣班是否事前征得过父母双方的肯定,如果父母都愿意报,也愿意均摊,法律上也是会支持的,如果没有的话,抚养孩子一方向另一方索要兴趣班的抚养费还是会有难度的,法院很可能不支持的。

如男女双方就兴趣班费用的支付标准、支付条件作了明确的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即使双方的约定超过当地一般生活水平,一方反悔而不予以支付,而另一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实际花销的兴趣班费用,法院一般情况也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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