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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外借钱,这种情况妻子不用还!

发布日期:2023-07-12 09:07:12  点击量:685   信息来源:安徽高院

婚姻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

把“共有”一词融入到双方生活的方方面面。

但是,

夫妻一方在外借款,

到期后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另一方必须还款吗?

案情回顾:

原告周某系被告朱某表姐,被告朱某与被告王某系夫妻关系,朱某因生意需要,多次在周某店铺赊账购买货物。

后经双方结算,2021年10月,朱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原告750000元货款,事由备注“朱某个人欠款”,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

2021年11月,被告朱某与王某离婚。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朱某一直未归还,原告遂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朱某诉至法院,并认为该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某也应共同负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鸠江区法院经审查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围绕争议焦点,做出了这样的认定和判决:对原告要求朱某还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王某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

▶  第一,朱某出具欠条时明确载明系 “朱某个人欠款”,原告并未提出异议。

▶  第二,根据原告与王某间的聊天记录可知,王某对朱某与原告间的债务虽然知情,但数额、缘由均不清楚,还劝说原告不要再供货给朱某,且多次表示朱某个人欠的钱与自己无关,原告并未拒绝。

▶ 第三,由于朱某与王某已经离婚,为防止当事人出现通过离婚转移财产的情况,法院同意原告调取被告间转账记录的申请。

原告主张被告间的转账存在共同经营、共享收益的情况。但朱某对每一笔大额转账均能作出说明,所有大额转账均是收到后短期内代朱某转出给指定人员,王某未因此获取收益。

因此对原告要求王某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的欠债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不仅涉及夫妻双方个人的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权益。

在审判实务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必须平衡债权人与夫妻非举债一方的保护。

本案中,原告虽辩称案涉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被告王某并未在欠条中签字,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民法典严格限制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保护了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合法权益,也最大限度避免夫妻串通通过离婚转移财产从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不仅为解决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债务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具有重要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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