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共享出行
分担成本,低碳节能
但遇上了交通事故
顺风车乘客该如何维权?
★◆案件详情:
刘某通过某平台预约并乘坐袁某驾驶的顺风车。因袁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到窦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导致刘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医院,医院诊断为头面部外伤及头颈部挫伤。
刘某将顺风车驾驶司机袁某、平台运营某公司、某公司为顺风车投保平安财险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
津南法院经审理查明并核实了刘某事故发生经过,交管部门责任认定情况
和刘某的就医情况
平台运营某公司 辩称:
本案系顺风车合乘出行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本公司运营的平台是信息中介服务平台,仅起到居间作用。本公司并非承运人,合乘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合乘行为当事人承担。
平安财险辩称:
因本案案由为运输合同纠纷,投保人某公司并非是运输合同的相对方,仅是提供居间服务的信息平台,运输合同的合同方为刘某和袁某,所以本案中平台运营某公司及我司并非适格被告。
★◆本案的首要争议焦点为刘某与袁某、平台运营某公司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该意见将经营性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予以区分,将顺风车定性为分摊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本案中,平台某公司运营平台为合乘双方提供在线合乘信息撮合服务,收取较低费用,某公司与刘某之间形成居间合同关系,某公司不具有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刘某发布出行信息,提出要约,袁某在线接受要约,并驾驶自己车辆承载刘某,双方通过要约和承诺成立合同关系。合乘行为系城市居民间的互助行为,该车辆亦不是运营车辆,刘某与袁某实则是非典型双务法律合同关系。
综上所述,刘某主张与袁某、某公司成立运输合同关系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的事故责任与赔偿?
刘某与袁某之间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袁某承载刘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其负事故主要责任,已经构成违约,应当赔偿刘某合理合法的损失。
某公司投保平安公众责任保险,本案情形符合保险赔偿条件,且未超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故刘某的损失应首先由平安财险进行赔偿。
★◆法院最终判决:
平安财险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合计24万余元,被告袁某、某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