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行路上,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那么,遇上状况复杂、涉及多方责任人,并且一直无法达成共识的交通事故,各方的责任究竟该如何划分,又如何赔付呢?
日前,上林县人民法院
审结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案件
双方驾驶员均酒后驾车
导致多部车辆相撞
造成了一死多伤多损的后果
案件诉至法院后
其中法律关系错综复杂
且看法官如何抽丝剥茧、厘清责任
基本案情:
2019年,李燕与其丈夫陈某离婚,双方协议登记在陈某名下的车辆归李燕所有,但双方一直未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之后,陈某因刑事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21年4月至2022年10月)。
2021年4月,李燕为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100万元,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告知李燕在保险公司的app上根据页面指示操作,下拉点击“已阅读”“同意”等进行签名、支付,完成电子投保。
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等情况,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该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处载明:“本人已经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在该投保人声明处有李燕的签名。
2021年6月13日凌晨,小伟将其爷爷的无号牌摩托车驾驶出来与朋友喝酒,其中包括晓晓(女,15周岁),几人饮酒后相约到上林县城玩,途中换由晓晓驾驶该摩托车,搭载小伟、小芳、小武。
晓晓行驶至县城某路段时,适遇李燕醉酒驾驶前述机动车逆行并超速行驶,双方发生碰撞后,李燕驾驶的机动车再次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的王华无证驾驶报废的搭载李某的摩托车,又撞上对向车道张某、何某停放的车辆才停下。
上述事故发生约30秒后,周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搭载吴某行至事故现场,碾压到躺在地上的晓晓,周某和吴某驾驶车辆离开现场。晓晓被送往医院抢救几个小时后死亡。王华和其他人也因此受伤。
事故认定书:
上林县交通管理大队最终作出事故认定书,认为该事故分为两起事故,
第一起事故为李燕驾驶机动车与晓晓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后,李燕的机动车再撞上王华驾驶的摩托车,又接着撞上车道上张某、何某停放的的车辆,认定:李燕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晓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华、小伟、小芳、小武、张某、何某在事故中无责。
第二起事故为:周某驾驶非机动车碾压到因交通事故受伤躺在地上的晓晓,造成晓晓受伤后其逃逸,认定: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晓晓在事故中无责任。
之后,李燕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王华经治疗后,认为应当由李燕、陈某、晓晓的父母、小伟的爷爷、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遂诉至法院。
在另一起案中,法院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保险公司的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上的签字不是李燕所签。
案件焦点:
01
无证驾驶或驾驶报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承担责任?
02
机动车登记的所有权人与实际驾驶人不符,发生交通事故后所有权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03
未直接碰撞到对方的车辆是否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04
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是否应承担责任?
05
投保人通过电子方式向保险公司投保,免责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投保人酒驾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免责?
案件审理:
上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本次事故分为两起事故,因第二起事故与王华的受伤不具有关联性,法院不作责任认定。
在第一起事故中,王华无责,陈某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李燕和晓晓均有过错,李燕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晓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上的签字不是李燕所签,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就免责事项对李燕尽了必要的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综上,法院酌定李燕对王华的损失承担70%的民事责任,晓晓的父母承担20%的民事责任,小伟的爷爷承担10%的民事责任。法院在计算出王华的经济损失后,判决晓晓的父母、小伟的爷爷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李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晓晓的父母和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已履行明示告知义务,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王华的损失处理不当,应予纠正,此部分损失应由李燕自行承担。二审法院对此项作出改判,对其他判项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属于侵权行为,故引发的纠纷应就是否造成损害、双方有无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审理。就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各被告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1.王华虽无证驾驶报废摩托车,但其行为与事故的形成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陈某虽然是车辆登记的所有人,但其与李燕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车辆归李燕所有,事发时其正在监狱服刑,其已不是该车辆的所有人和控制人,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陈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事故发生前,小伟从家里将其爷爷的摩托车开出来去喝酒,并让晓晓酒后驾驶该摩托车。小伟的爷爷购买了该摩托车,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李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超速、未靠右侧行驶,晓晓饮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超载上路行驶,李燕驾驶的车辆与晓晓驾驶的摩托车碰撞后再次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的王华。虽然晓晓驾驶的车辆未直接与王华碰撞,但王华于本案交通事故中受伤是基于两部车辆共同侵权造成的,李燕和晓晓均有过错,李燕的过错行为在事故中作用较大,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晓晓的过错行为作用较小,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二者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对原告的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晓晓的父母作为晓晓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晓晓无证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由晓晓的父母承担晓晓对王华的赔偿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区别于传统的纸质投保方式,李燕系使用手机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微信引导下通过保险公司的app进行电子投保,而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者险合同条款将酒后驾驶作为免赔事由,故保险公司应当证明其已经向李燕提示或者明确说明该免责事由。因电子投保的过程需阅读保险条款并签名后才能完成支付程序,免责条款已加黑加粗,李燕通过屏幕指示点击阅读、同意,并签署投保人声明,声明其已经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公司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可见,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已履行明示告知义务,鉴定机构的笔迹鉴定意见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履行告知义务,免责条款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李燕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应当由该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的应赔偿部分,因保险公司免责,由李燕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本案中,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几个家庭的破碎,血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李燕正值壮年,却因酒驾酿成惨剧,导致身陷囹圄又背负巨额赔偿债务;晓晓正值花季少女,如今却与父母阴阳两隔,其父母除了忍受中年丧女的悲痛外,还要替其承担赔偿债务。对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车祸猛如虎,安全非儿戏;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同时,家长作为监护人,一定要切实履行好监护责任,把好安全第一道关,提高未成年子女的交通安全意识,妥善管理家中车辆,不要让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切莫,“以身试法”,以安全和生命换取泪水和懊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