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碰到,也需要赔偿吗?”
生活中
大部分人会认为发生交通事故
一定是双方有直接碰撞
殊不知
即便双方主体之间没有任何碰撞接触
也有可能产生交通事故责任
这就是“无接触交通事故”
殊不知
无接触交通事故:
通常指事故双方没有发生实际的物理碰撞,但一方由于躲避,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那么
碰上了这种事情
责任应如何划分呢?
接下来,请跟随小编
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骑着电动车经过一小区大门
这时罗某驾驶小轿车从车库突然驶出
小张为了避让紧急刹车
导致电动车倒地
自己也摔倒受伤
事后小张要求罗某进行赔偿
罗某表示自己没有碰到小张
小张是自行摔倒的
拒绝赔付
那么问题来了
小张摔倒罗某是否有责任呢?
法官有话说:
交通事故中
碰撞不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
没接触不等于没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当事人双方没有发生物理碰撞,但当事人一方存在过错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为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来承担责任。
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
小张这次受伤和电动车受损
与罗某驾车行为有因果关系
罗某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
在马路上行驶行走
都应该充分尽到注意义务
特别是在进出小区地下车库
通过十字路口和无斑马线的道路时
要格外的注意减速慢行
最大的程度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