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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变更为何难获法院支持?

发布日期:2017-07-28 10:07:14  点击量:1855   信息来源:柯大所 周静

【案情】:原告刘某(女)与被告张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2年育有一女张某某。2006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张某某随张某生活。2017年,刘某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以张某某自愿随其生活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

【裁判】: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由其奶奶直接抚养照顾10年,此间张某不存在不尽抚养义务的行为,也不存在虐待行为,父女、婆孙女三代人之间培养了深厚的感情。……本案若任性之下割裂了双方的直接抚养关系,则可能使得父女、婆孙女之间失去了沟通的机会,彻底将感情矛盾升级固化,有失人伦常理,如此,从长期来看可能并不利于张某某的健康成长。……综上,本院对于原告提出的将张某某的抚养权变更为由其直接抚养的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本案张某某已年满十四周岁,尽管张某某当庭表示,愿意随女方刘某生活,但考虑到张某某现处于青春期,张某某虽然有选择权,但这种选择是否对张某某的成长有利,还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权衡。第一,张某在这十年中,一直尽到了抚养义务,不存在任何不尽抚养义务的行为,也不存在虐待行为。现父女之间发生矛盾主要是女儿进入青春期后,父女之间沟通方式不当。第二,张某离婚后至今未再婚,除张某某外无其他子女。而刘某离婚后已经再婚,与现任丈夫育有一女,并有二个继女。第三,刘某某一直随奶奶共同生活,刘某某的奶奶作为证人出庭,当庭表示愿意照顾孙女。因此,从有利于子女成长交付出发,本案不宜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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