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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析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约定条款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7-08-24 08:08:37  点击量:1709   信息来源:德知所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甲公司、乙公司签订了《涪陵江山1号衡重式挡墙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将江山1号1期附属边坡工程的修建发包给甲公司负责施工,工程总价款预算为350万元,工程质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合格、竣工资料移交并完成竣工结算后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同时约定,乙公司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支付工程款,则应承担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组织人员施工作业,2013年7月16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和竣工资料,经乙公司审核后确认,甲公司实际完成的总工程量为11251.32立方米,计工程价款4611111.55元。乙公司陆续支付了甲公司工程款320万元,尚欠1411111.55元未付。甲公司经多次催收未果,2016年9月,重庆德知律师事务所接受甲公司特别委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证明委托人所述情况属实。经律师发函给乙公司,乙公司不予理睬。2016年10月27日,遂委托重庆德知律师事务所诉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工程余款及工程质量保修金1411111.55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230555.58元。乙公司不服该判决,遂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1、本案是一起追收工程欠款案件,乙方以该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未提供竣工资料为由拒付工程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2、乙方在工程竣工后,即在甲方施工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下一工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应视为工程业经验收合格,且没有质量问题。3、原、被告双方已在工程结算资料上签字盖章,认可甲方提供的结算资料,且在办理结算时,乙方并未提出相关资料不齐全,并要求补充,其以未交竣工资料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4、工程结算后,乙方欠拖不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5、两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公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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