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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遇车祸 法院判决算工伤

发布日期:2017-09-30 15:09:04  点击量:2857   信息来源:山语所

【案情】:2016年11月3日15时30分左右,陈XX在重庆群洲(实业)公司承建的某工地工程项目做木工,下班后乘坐摩托车回家,在路上与其它车相撞,造成陈XX受伤,陈xx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涪陵区人社局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陈xx系工伤。后群洲公司对该决定不服,向涪陵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涪陵区政府于2017年6月2日作出涪府复决【2017】21号行政复议决定,认为陈xx的受伤属因工受伤性质,维持了涪人社伤险认字【2017】92号认定工伤决定。群洲公司认为,陈xx的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不符合上下班途中必要时间、必要路段的构成要件,其受伤不属于工伤,认为工伤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事实不清,向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予以撤销,并认定第三人受伤属非因公受伤。

【裁判】:法院审理中认为,涪陵区人社局是涪陵行政区域内负责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部门,具有依申请认定职工的受伤是否属于工伤的法定职责;涪陵区政府具有依申请对涪陵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进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涪陵区人社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陈xx是群洲公司招用的职工,2016年11月3日15时30分左右,陈xx在群洲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完工后,下班乘车回家的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陈xx受伤的情形符合前述法律规定,构成工伤。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群洲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群洲公司承担。

【律师说法】: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陈某某遭遇交通事故的时间点是否是当天下班的合理时间。根据收集到的证据显示,陈xx和其工友在下午结束工作之后,就乘坐工友的车回家,在回家的途中遭遇非本人付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案陈xx的伤情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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