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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溺亡谁之责? 珍惜生命要反思

发布日期:2017-10-31 09:10:31  点击量:4196   信息来源:山语所 游小强

【案情】:2017年8月23日晚9点,涪陵乌江二桥下面的乌江海事趸船下发生了一起溺水悲剧。十七岁的在读高中少年小勇(化名)和4名同学一起在乌江边玩耍嬉戏,小勇不慎掉入河中,虽经他人及时报警进行了施救,小勇被救上来时,早已溺水身亡。事发后,父亲与其他4名学生家长对小勇溺亡的过错责任各执一词,因协商不成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游小强律师受小勇父亲委托,全程代理了此案。

【结果】:经游小强律师出面组织调解,小勇家与4名学生家长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由4名学生家长赔付12万元,此案圆满结案。

【释法】:小勇及涉案学生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其自身安全应当由监护人负责。若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行监护职责不力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小勇的父母未尽到充分的监护、教育责任,应对其溺亡承担主要责任;4名同学在小勇溺水后及时呼救,虽未救回小勇,但因其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小勇不具有照看义务,对此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考虑到事情发生的因果关系和人道主义,为充分化解社会矛盾,经调解,涉案学生家长给付抚慰金12万元。因涉案学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若自身有赔偿能力,则以自身的财产予以赔偿;若不具有赔偿能力,则由其监护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代其子女支付这笔抚慰金。

【评析】:有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约5.5万名未成年人意外死亡,溺水已经排在造成意外死亡第一位。而我国应急安全教育的普及率仅为1%,与世界其他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正因为对日常应急知识的缺失,孩子规避风险方法的薄弱,教育盲区的存在,一旦遇到突发状况难免留下诸多遗憾。这则惨剧从几个方面暴露了青少年在安全方面的薄弱环节。首先是家长疏于监护;其次是孩子们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三是孩子们对于基本的安全常识缺乏判断力和应对能力。花朵一样的生命还未绽放便溘然消逝,实在令人扼腕,未成年人安全教育的警钟必须长鸣。家长、学校、社会相关部门安全之弦时刻要绷紧,教育还得跟紧,不能等孩子已经下了河,教育却还在路上。要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安全教育力度,提高未成年自我保护的能力,只有珍惜生命,才能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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