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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网络侵权说“不”

发布日期:2017-11-29 16:11:20  点击量:4027   信息来源:德知所 李进雄

【案情】A县金夫人婚纱影楼在A县广场经营十多年,一直为广大顾客服务周到,信誉良好。2017年7月25日中午,陈某用“不相离”的网名在A县生活网上发文为《A县金夫人婚纱摄影骗钱坑人套路深》。被告陈某通过网络公开发帖对A县金夫人婚纱影楼进行污蔑攻击,故意编造虚假事实,别有居心的恶意造谣,并号召大家不要去A县金夫人婚纱影楼处摄影,网上阅读、回帖达到二千多人次。2017年8月9日,我所律师接受原告A县金夫人婚纱影楼的委托,依法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后依法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经法庭审理,判决被告陈某在A县生活网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释法】审理网络侵权,顾名思义,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空间,但它并不是虚幻的,是依赖于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网络中依然存在侵犯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对网上侵犯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只要受害人能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其合法权益就能够得到保护。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网络侵权的管辖、认定和侵权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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