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

丈夫养小三的钱,原配能否要还?

发布日期:2018-04-02 12:04:17  点击量:3726   信息来源:峡阳所

【案情】原告傅某与第三人陈某系夫妻关系,在原告与第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游某与第三人陈某有不正当情人关系,致使原告与第三人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7年9月11日办理了离婚。经办案律师合法调查取证,收集了相关证据证明第三人将原告与其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为被告购置价值15万元的车辆,以及以虚构借款合同方式支付现金3万元,共计18万。2017年9月13日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此案,一纸诉状诉至人民法院。

【审理】经法庭审理,被告无相关证据证明取得该款项的合法依据,并且原告与第三人离婚时已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均由原告承担,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不当得利136916元,最终审结了案。

【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案中,第三人为被告购置车辆,从法律关系上讲,属于赠与合同,由于购置车辆的款项是原告与第三人的共同财产,第三人擅自将财产赠与他人,符合《合同法》五十二条第二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此赠与合同因触犯合同的无效条款,而无效。另外原告与第三人离婚时约定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债权债务都由原告承担,据此原告拥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主体资格。关于以虚构借款合同方式支付现金3万元,表面上是一个借款合同,实际乃赠与合同,涉及的是阴阳合同的关系,只有赠与合同是有效的,与上述赠与合同的法理一样,被告应予以返还。从社会关系上讲,被告与第三人发展不正当关系,且背着妻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给被告,是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



重庆市律师协会涪陵区律师工作委员会 Copyright @ 2017-2018     渝ICP备17006428号 技术支持:重庆紫驰科技 渝公网安备 50010202000594号 举报电话:023-72862545 举报邮箱:2863334819@qq.com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