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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探讨】浅析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实现

发布日期:2018-05-04 15:05:43  点击量:3167   信息来源:柯大所王英

在现今的经济社会,人们投资公司的主要目的与动力是获得利润分配增加财富。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基于公司股东的身份,请求公司分配股利的权利,是股东重要的资产收益权之一。然而由于立法在此方面的缺憾和实践经验的不足,目前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极易受到侵害,影响大家的投资信心。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质,《公司法》授予了它们很大的自治权,而同时也给了公司和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机会和借口。

现实生活中就有这么一个案例,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两个自然人股东,其中甲出资比例为70%,乙出资比例为30%。公司规模不大,但业绩不错。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甲乙逐渐产生矛盾,后甲完全控制了公司,乙无法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乙咨询律师,希望实现对历年利润的分配。

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案件有一定的代表性:公司生意红火,大股东控制的公司却不分配利润。股东投资入股成立公司,最关心的是投资能否得到回报。小股东有什么样的法律救济途径可以实现自己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呢?带着当事人的期许,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案例检索,对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请求权的实现困境及风险防范等相关问题开展一些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有直接明确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根据公司法关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的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股东会决议。如果大股东出资比例超过50%,公司章程又没有关于表决权的特别规定,股东会决议往往就是大股东意志的体现。大股东出资比例超过70%的,更是对公司有几乎绝对的控制权。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规定表明,通常情况下,只要大股东不愿分配利润,小股东很难实现自己的利润分配请求权。除非能证明大股东滥用自己的权利,比如通过关联交易等损害公司利益,进而损害小股东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会做这样的规定呢?要理解该规定,需要理解现实生活中很多大股东为什么在有利润可供分配的情况下却不愿意分。通常情况下,大股东能分得更多,大股东又为什么不愿分配呢?

雷士照明的股东纷争也许能让人理解其中的部分原因。据当时的媒体宣传,雷士照明的股东吴长江之所以不同意分配利润,是希望留更多的资金发展公司,而另外两个股东则希望落袋为安。这看起来是股东在公司发展战略上的争议引发的利润分配之争。但后来又有媒体报道,吴长江因为能力强,虽然不是大股东,却对公司有很强的控制力。他利用对公司的控制,与自己或自己的亲戚朋友在外面设立的公司进行了大量关联交易,并因此赚得盆满钵满,再考虑到税收负担等因素,所以他没有分配利润的动力 。

因为没有权威的资料,事实真相不得而知,但吴长江为什么不愿分配利润,在前述媒体报道中,却有前述一正一负两个方面的原因。这两个方面的原因在利润分配的争议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前述规定。大股东投资多、风险大,其基于公司长远发展的考虑而不分配利润,这在通常情况下有利于公司、社会、国家。国家权力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干预,所以法院会尊重公司内部的决议,驳回股东分配利润的诉讼请求。但如果股东滥用权力,国家权力则有必要干预,法院则可能判决强制公司分配利润。

正是基于对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规定的理解以及类似案例的检索,律师非常清楚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实现所面临的障碍。首先,要证明公司有利润可供分配。如果小股东没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了解公司的纳税、投融资等情况,小股东往往需要通过行使查账知情权才能确认公司有利润可供分配,这本身就可能费不少周折。而基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查账还未必能证明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其次,即便查明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让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做出利润分配决议,在大股东不愿意的情况下,也几乎是不可能的事。而要证明大股东滥用权力,作为小股东不是那么容易,有的甚至要动用公权力,这对公司的发展有可能是致命的。基于这些考虑,本律师最后建议乙充分利用自己的各种资源与大股东沟通协商,取得较好的效果。

个案的解决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协商解决问题一方面需要小股东有一些谈判的砝码,同时大股东还能较理性对待小股东的利益诉求,大股东如果任性,诉讼解决就成了最后的解决途径。而司法实践中,小股东起诉分配利润却大多败诉的事实告诉我们,最高人民法院的前述规定很多时候不能解决已经发生的利润分配争议,该规定更多起着对股东投资行为的预警作用、引导作用。很多股东在投资时往往商业价值考量较多,对不能实现投资回报的法律风险却不甚了了。投资人在投资时需要做什么样的法律风险考量呢?

(一)慎重对待投资入股设立公司。现行公司法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及设立公司的手续,这是好事,但部分投资人因此在设立公司时比较随意,为公司今后的股东纷争埋下隐患。在设立公司时,首先是选择有资信的合作伙伴。合作伙伴就是成立后公司的股东,股东资信存在问题,是股东起纷争的一类原因。一些大的投资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做尽职调查,正是基于这方面的考虑。其次是预判公司运行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制定规范完备的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比如,考虑到大股东拒绝分红,小股东可以要求在股东协议中明确规定,公司利润达到多少数额、达到净资产的多大比例就必须分配利润,否则大股东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

(二)密切关注公司的运行,及时正确行使查账知情权。股东请求分配利润,首先必须证明公司有利润可供分配。有的小股东平时完全不关注公司的运行,等到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将公司掏空才意识到投资可能血本无归,这时维权的成本高,而且往往效果不好。如果密切关注公司的运行,则可能及时发现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线索,小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通过行使查账知情权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设立公司时在公司章程中降低回购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公司连续五年不依法分配利润,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份,退出公司。但该回购条件太苛刻,公司非常容易规避。比如,在第四年象征性的分配一点利润。所以,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做降低回购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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