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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恶犬咬人之法律辨析

发布日期:2018-06-15 15:06:37  点击量:3553   信息来源:山语所

【案情简介】:何某和刘某均在涪陵区某小区居住。2018年3月10日下午何某在小区内遛狗,被刘某饲养的狗咬伤右手。何某当时就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也调取了视频资料。何某受伤后,到涪陵区人民医院门诊进行抗感染治疗并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种了狂犬疫苗,花费医疗费共计4140.10元。后何某和刘某未达成赔偿事宜,何某就委托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黎国元律师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裁判】:经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刘某赔偿何某医疗费4140.10元,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某虽辩称何某并非其饲养的动物咬伤,但何某提供的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和视频资料足以认定刘某的家犬咬伤何某的事实。刘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对其饲养的动物造成何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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