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

组织卖淫罪成功辩护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发布日期:2018-10-23 10:10:31  点击量:4101   信息来源:李进雄

【案情】朱某某大学毕业不久,被朋友邀到涪陵白涛镇君都养生会馆工作,并聘请为经理,平常负责会馆的正常运转,也曾因客人的要求,介绍会馆的小姐三次给客人提供性服务,每月工资5000元,因涉嫌组织卖淫,8月8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9月28日,重庆德知律师事务所熊天顺、李进雄二位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母亲的辩护委托,前往涪陵区看守所会见了朱某某了解案情。2017年12月29日,涪陵区人民检察院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定朱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建议判处他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审判】涪陵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律师对案情进行了分析,发表了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朱某某只是承担一般管理者职责,不是具体的组织者,不具有共同组织卖淫牟利的目的,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其触犯的只是协助组织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最终涪陵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辩护意见。2018年8月7日,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决朱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委托人对两位承办律师的辩护努力表示感谢!

【评析】协助组织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较易混淆。但掌握了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二者就不难区分了。

1、怎样认定组织他人卖淫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通知(以下简称《决定》)中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几个人,也可以是一个人,关键要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作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2、怎样认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根据《决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如充当保镖、打手、管帐人等。依照《决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有具体的罪状和单独的法定刑,应当确定为独立的罪名,适用单独的法定刑处罚,不适用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关于从犯的处罚原则。”

97年新刑法第358条关于“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是由该全国人大决定中“组织他人卖淫罪和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演变过来的,因此最高法院该通知中的精神应当仍然适用。从该《决定》可以看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组织卖淫罪客观表现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罪客观表现为“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如充当保镖、打手、管帐人等。”

从上分析可以看出,此案中朱某某的行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本质特征,因此人民法院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是正确的。


重庆市律师协会涪陵区律师工作委员会 Copyright @ 2017-2018     渝ICP备17006428号 技术支持:重庆紫驰科技 渝公网安备 50010202000594号 举报电话:023-72862545 举报邮箱:2863334819@qq.com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