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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事放烟花酿火灾 法院判定丧家担责

发布日期:2019-01-24 14:01:37  点击量:2495   信息来源:山语所

【基本案情】:2018年4月26日,蒋某等五被告的母亲况某因病死亡,五被告在珍溪镇翰林华城附近为况某办丧事,而当地农村有在红白喜事上放烟花的习俗。4月29日10时左右,五被告在办丧中燃放烟花时,引燃了舒某住宅阳台堆放的可燃物,火势蔓延至致客厅、厨房、餐厅,全部烧毁,厨房、餐厅部分烧毁,卧室烟熏,导致致舒某家电、家俱、物品损失或烟熏。舒某夫妻一直在外打工,但从福州乘飞机返回珍溪,看见家中被烧,分别找相关部门了解被烧详情,经重庆市涪陵区公安消防支队认定,起火原因为燃放烟花引燃阳台堆放的可燃物发生火灾,排除电气原因引发火灾的可能,2018年6月7日重庆市道路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舒某房屋被烧毁物品的价格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147758元,鉴定费4500元。舒某找蒋某等5人索赔未果,一纸诉状将蒋某5人起诉至涪陵区人民法院。

【法院裁判】:诉讼中,蒋某五被告对燃放烟花造成舒某家烧被毁无异议,但对财产评估报告有意见,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涪陵区人民法依法委托重庆道尔敦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原告被烟熏财产进行了重新评估,重新资产评报告为:舒某受损资产为164700元。舒某房屋被烧后,一直在外租房居住。该事故发生后,舒某获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八一六支公司财产工程险赔款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决五被告赔偿舒某夫妻交通费、误工费、房屋租金、财产损失、评估费,各项费用190709.5元(含保险工公司已支30000元)。

【律师说法】:五被告系死者况某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为其母办理丧事过程中,因燃放烟花致舒某房屋被烧,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五被告理应赔偿舒某财产损失。

【律师提醒】:有的地方有在红白喜事上放烟花的习俗,燃放烟花炮竹助兴无可厚非,但一定要注意安全。首先应在安全之处燃放烟花爆竹,要选择宽敞、空旷、安全场地或平坦的硬地燃放,切忌在集市、学校、林区、加油站、住宅附近等禁放区燃放,从而避免对他人人身及财物造成损毁;其次,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必须由成年人陪同,时刻做好安全提示及防范、看护工作,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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