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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有约定,岂能擅自变更抚养权

发布日期:2019-06-17 15:06:04  点击量:1559   信息来源:柯大

【案情简介】周某(女)与朱某某(男)于2015年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小宝(化名,2012年出生)由朱某某抚养监护。事后双方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小宝一直随周某居住,双方遂于2017年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小宝抚养权十岁前归周某,十岁后征求其自身意愿再做变更。2018年,周某已再婚并育有一女,朱某某在未告知周某的情况下带走小宝,拒不归还。同年,周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女儿抚养权归其所有。不满八周岁的小宝表示愿随父亲生活,周某败诉。2019年,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1.小宝抚养权根据协议最终约定本应归周某所有,朱某某擅自变更小宝抚养关系属于违约行为。2.周某在抚养小宝过程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应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其再婚再育不影响对小宝的抚养权。3.未满八周岁的小宝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意思表示不能作为判决的重要依据。4.对比周某、朱某某二人的抚养能力与抚养条件,考虑到小宝的利于与身心健康,跟随母亲生活更佳。依法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小宝抚养权归周某所有。

【律师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了四项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因此结合案情,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

【律师建议】现实生活中,离婚后一方起诉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案件在近年来逐渐增多,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上的脆弱性与认知上的不健全性,建议法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司法中联合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等有关组织以发挥社会联动机制,尽量通三方(父、母、子女)协商调解解决纠纷。减少父母离异带给未成年人的心理创伤。使未成年人在生活学习中能得到妥善照料,有一个健康安稳的成长环境,是法律人处理这类案件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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