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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蜂窝捅不得,致人损害要担责

发布日期:2019-06-20 15:06:54  点击量:2169   信息来源:熊金鑫

【案情简介】:2016年10月20日下午,村民胡某的老屋因久无人居,被一窝马蜂选中,建起了蜂巢,袁某听说马蜂窝里有蜂蜜,就找来一根竹杆捅马蜂窝。俗话说,马蜂窝捅不得。袁某知道马蜂的厉害,在捅蜂窝时,自己采取了防护措施,不曾想,在捅取的过程中,飞出的马蜂将过路的邻居龚某蜇伤300余处,致其当场昏厥。龚某被家人紧急送往璧山区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4天后转入普通病房医治。共计住院11天,用去医疗费2万余元,龚某出院后多次找被告袁某协商解决此事,袁某虽然承认是自己捅了马蜂窝引起,但以马蜂是野生动物,致人损害不应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龚某无奈之下,将胡某告到法院。

【法院结果】:璧山法院璧北法庭受理此案后,承办该案的法官多次实地勘察案发现场,走访原、被告双方的左邻右舍,会同街道调解委员会一起,对原、被告双方从法律规定的责任承担、邻里乡亲的和睦相处、大众认知的公序良俗等对此案多次进行调解,经过坚苦不懈的努力,原、被告握手言和,被告胡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原告龚某同意撤诉。

【律师说法】:通常我们认为被马蜂蜇是意外事件,但是人为的招惹了马蜂导致其蜇人就不再是意外事件,显然,胡某摘取马蜂窝的行为与龚某被蜇伤具有因果关系。马蜂在蜂巢被破坏后有攻击蜇人的生活习性,胡某摘取马蜂窝,自己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说明胡某能充分认识到摘除马蜂窝时的危险性,特别是摘取马蜂巢的行为增大了路过人员被马蜂蛰伤的风险,但胡某对他人可能造成的风险未采取防范措施,且未尽充分的提醒注意义务,属于对可能发生损害结果的放任,结合本案过错程度,胡某应承担主要责任。龚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经过事发路段时应观察通行,其对危险缺乏预判,未尽充分注意义务,应减轻胡某的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马蜂窝距离生活区较近时,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困扰和危害,但不论出于什么样的原因,摘除马蜂窝时都要谨慎,在充分做好自我防护的同时,要采取措施彻底根除可能带来的危险,避免事后造成自己或他人伤害。马蜂窝不要乱捅,最好是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如拨打119求助消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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