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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砸伤学生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9-07-22 11:07:16  点击量:1927   信息来源:熊金鑫

【案情简介】:2017年5月18日,李某某接受老乡毛某A的邀请,到毛某B租住的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小区21-5房屋喝酒,该房屋客厅阳台外是重庆市某学校操场,房屋距操场约19层楼50余米的高度。两箱啤酒喝完后,毛某A又购买了一箱啤酒回房间继续喝酒。18时许,李某某站在客厅外的阳台上,想着和前女友分手这件事心情不好,将1个空啤酒瓶丢到楼下,啤酒瓶掉到某学校操场地上被砸碎,反弹至在操场锻炼的一名学生后背。几分钟后,李某某走进客厅,拿了毛某B的一个磨砂圆柱形玻璃杯子喝水,喝完后走到阳台,将玻璃杯扔出。该玻璃杯砸中在学校操场上的学生叶某某(男,13岁)头部,致其头部严重受伤,随后学校老师立即打电话报警并打120急救电话送往医院抢救。经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叶某某因外伤致左顶骨粉碎性骨折,硬脑膜破损,脑组织部分坏死,广泛左顶部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需手术治疗;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同年8月26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判决】:李某某被提起公诉,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李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律师说法】:李某某抛掷物品的地点是人流量密集的公共场所,根据抛掷的物品自身重量及所抛掷的高度,李某某是可以预见到底地面的冲击力所造成的后果,能使公共场合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面临现场危险。李某某的行为足以对人的生命或者财产造成重大损害,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公共安全的法益。李某某作为一名理智正常的成年人,明知高空抛物等行为会损害楼下人员财产的安全,为发泄情绪仍不计后果,从50余米的高楼上先后将空啤酒瓶、玻璃杯扔向学校操场,其后果可能伤及不特定多数人。其行为造成了相应的危险和侵害结果,对人员伤害的危险性与刑法所列明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行为相当,危害不特定人员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的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安全法益。李某某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并且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应认定为故意;在客观上李某某的行为并非针对特定的人或财物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其行为虽造成了被害人受伤的结果,但其行为的危害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此结果,客观上存在造成更加严重损害后果的可能性。因此,李某某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高空抛物与普通的高空坠物性质不同,高空坠物是无意识的,意外的物品坠落;而高空抛物是人的主观意识去抛撒物品,其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并非过失犯罪。

【温馨提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地高楼大厦拔地而起,一方面它切实改善了居民住宅的条件,但同时高层建筑小区中偶然存在的高空抛物现象,却也成了悬在城市上空的一种痛。一个无意的高空抛掷行为,首先从社会公德层面是极其不文明的,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在此,呼吁全体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在建筑物使用期间应对自身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提高必要的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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