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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突然爆炸,损害谁来担责?

发布日期:2019-08-26 15:08:16  点击量:1881   信息来源:柯大所 丁金金

【案情简介】某日,甲沿A路自东向西步行至某小区北门对面,准备穿过马路去超市。恰逢货车司机乙所有的货车停放在未规划泊车位的A路路边北侧,为方便过马路,甲遂绕行到该车后轮处。此时该车左后轮轮胎突然爆炸,甲来不及闪避被轮胎爆炸的气流炸伤,“120”送甲至B医院治疗,经鉴定甲伤残八级。另查明,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本起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同年,甲向法院起诉了乙及其车辆的投保保险公司,称:乙未尽到车辆管理义务违章停车致其受伤,请求法院判决乙对其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肇事车辆有投保,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交警大队未作事故认定,故涉案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应依据《侵权责任法》来认定责任的承担,且车胎爆炸属意外事故,乙不存在主观过错,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涉案事故发生在本市A路,符合《道路安全法》有关“道路”的认定;乙的违规停放及怠于定期胎检使肇事车辆处于安全隐患状态下,与事故发生存在必然联系,甲对事故的发生不能预见、没有过错,因此该事故是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而不是健康权、身体权侵权纠纷,乙应担全责。2.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之一,在其他证据证明力足够的情况下,不能仅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有无来判断事故的性质。3.肇事车辆系乙所有且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再由乙赔偿。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规定:“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思考】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处于停靠路边的静止状态,若乙以此为理由抗辩称车辆不处于行驶状态中,能否得到支持呢?笔者认为不能。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必定处于行驶状态,但不应狭隘地理解行驶状态。机动车发动机保持运转而未物理移动(如陷入泥坑)、机动车发动机未运转却在物理移动(如忘记挂档而滑坡)难道就不是行驶状态了吗?机动车作为交通运输工具在道路上被使用,才是“行驶状态”的本质。


                           网络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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