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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子女购房,父母出资是赠与还是借款?

发布日期:2019-10-09 15:10:52  点击量:1718   信息来源:柯大所 熊金鑫

【案情简介】:刘A系刘父之女。1992年,刘A与韩某登记结婚。2013年10月,刘A韩某夫妇与他人达成购房协议,以625000元购买他人位于A小区20号楼1单元2层西户,面积为103.85㎡的房产一套。因资金不宽裕,刘A向刘父提出用款需求。刘父出资16万元。此后,刘父在与女儿刘A提起此事时,刘A作出了“你在这里住着就是喽,我们养到你老,这就是你的家。”的回应。后,刘父搬入该房,与刘A韩某同住。2013年12月,该房登记在刘A和韩某名下,共同共有。2016年11月10日,刘A因病去世。2017年10月20日,双方因房产纠纷到该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刘父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16万元借款。

【法院判决】:一审判决:刘父在刘A韩某夫妇购房时出资16万元,其主张为借款,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刘父出资时,未与女儿确定出资的性质且其出资后与刘A韩某家人同住,房屋亦登记在刘女韩某夫妇名下。对于刘父出资的16万元,应认定为对刘A韩某夫妇双方的赠予,故驳回刘父的诉讼请求。刘父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韩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父借款本金16万元。

【律师说法】: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解决赠与对象不明的问题。本案中,刘父为刘A韩某夫妇购房出资时,没有明确出资的性质。因此,该条款不适用于本案的情况。对于婚后子女购房,父母出资未明确出资性质时,应如何认定,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刘A韩某夫妇购房时刘父出资16万元的事实。刘父主张该出资为借款,韩某主张该出资系赠与。根据前述司法解释规定,韩某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刘父的出资系赠与的事实。但是韩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该款是赠与。

再者,从公序良俗角度,不宜将父母出资一般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敬老慈幼为人伦之本,也应为法律所倡导。子女一旦成年,应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爱关心,子女应当心存感念,但是此时父母对子女不再负有法律规定应当负担的义务,子女因心智不全、身体残疾等因素生活不能自理的除外。因此,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购房出资款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度过经济困窘期,子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如此可以保障父母合法权益,也可避免子女成家反而使父母陷入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至于父母事后是否要求子女偿还,系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者放弃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

综上所述,刘父为刘A韩某夫妇购房出资16万元,应当认定为刘A韩某夫妇的借款。虽然韩某之妻刘A已经死亡,但是该借款系为购房所借,系刘A韩某夫妇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刘父请求判决韩某偿还借款本金16万元,应当予以支持。


(网络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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