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6年7月5日,梁某向黄某账户转款4000万元,同年7月26日,梁某向黄某账户转款2000万元,同日黄某向梁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梁某现金合计6000万元。借条没有约定借款的期限和相应的借款利息。2016年11月14日,梁某向人民法院起诉黄某,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万元及利息(2016年7月26日至2017年5月25日的利息2175000元,2017年5月25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
庭审过程中,被告认可借款6000万元的事实,但是不认可借款的利息,理由是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以及利息。
[法院判决]:双方对于借款事实无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对此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借款人梁某可随时主张返还,但须给予黄某一定的合理期限,本案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现已超过9个月,早已过合理期限,所以黄某应当偿还梁某借款6000万元。本案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梁某无证据证明之前曾催告过黄某还款,故应以本案立案之日即2016年11月14日为梁某主张权利之日。因借款数额较大,应给予二个月的合理期限,即黄某应于2017年1月14日前偿还借款。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梁某借款6000万元及利息1036849.3元,其余利息从2017年5月26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
[律师说法]: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约定利息。但是是否能主张逾期利率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审理民间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司法解释确定了没有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也可以主张逾期利息。
那么,如何确定逾期利息起算点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的返还期限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逾期利息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从上述法条可以得知,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主张返还之日,借款期限就届满,借款人就应当返还借款,未在合理的期限返还借款就逾期。
本案中梁某无证据证明之前曾催告过黄某还款,故应以本案立案之日即2016年11月14日为梁某主张权利之日,因借款数额较大,应当给予二个月的合理期限,即黄某应于2017年1月14日前偿还借款。黄某应支付梁某2017年1月15日起至同年5月25日的逾期利息。
[温馨提示]:民间通常用借条的形式记载债权,但是借条的内容应当记载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出借人的身份信息、借款期限、借期利率、逾期利率等信息,否则在法庭上会引起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