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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嫖娼被拘留,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发布日期:2019-12-10 23:12:30  点击量:2247   信息来源:柯大所 梅宏宇

[案情简介]:2011年4月20日,齐某到A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签订至2017年6月30日。2011年4月20日,齐某签收了A公司的《员工守则》、《关于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等公司文件。

2015年1月23日,某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民警到A公司向齐某送达传唤证,因齐某涉嫌嫖娼,传唤其于2015年1月23日12时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同日,公安局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齐某行政拘留10日。由于齐某被行政拘留,自2015年1月26日起未到A公司上班。2015年2月4日,A公司参照该公司《违规违纪处理规定》及《员工守则》“连续旷工三天或以上或年内旷工累计五天以上者,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规定,A公司主管、人力资源部经理、工会主席均同意对齐某作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处理,A公司以齐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无故旷工累计6天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5年2月5日,齐某收到该通知书。公司到劳动部门备案的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记载解除劳动合同日期为2015年2月5日,解除原因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2015年2月27日,齐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4万元。2015年4月7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驳回齐某的请求。齐某不服该裁决书,诉至一审法院。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齐某因嫖娼被公安机关从公司直接带走,齐某在拘留期间曾给A公司工作人员打过电话,因此,认为公司在解除齐某的劳动合同时应当给齐某申辩的机会,且齐某因违法行为被限制人身自由并不属于无故旷工,因此,A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了齐某的劳动合同不合法,应当向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审法院: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属于行政处罚而非刑事处罚,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因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被处罚的情形。因此,用人单位属于违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说法]:本案的争议点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有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的情形,属于因劳动者过失辞退的,适用《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过失,辞退劳动者的,只要理由正当即为合法。如将吸毒、嫖娼、赌博等行为写入员工管理手册中作为辞退的理由,毕竟这些行为一方面有悖社会公序良俗,一方面也会给用人单位带来负面的声誉影响,这样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理由中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这也提示用人单位需要完善员工管理手册等管理规范,作出解除劳动通知书的理由应当充分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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