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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逃债?法律说“No”!

发布日期:2019-12-26 18:12:06  点击量:1922   信息来源:山语所

【案情简介】:2015730日,谭某找张某借了3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2017513日,张某与谭某结算后,谭某重新给张某出具借条,确认借到张某48万元,利息按每月1%计算,并承诺在20171231日还清。谭某与李某曾系夫妻关系,双方在1999329日结婚,2015113日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重庆市涪陵区A小区和位于重庆市城区B小区各一套住房归被告李某所有,债权债务由谭某负责归还,谭某没有分得其他任何财产。张某认为谭某和李某是为了规避债务,恶意无偿转让财产,侵害了自己合法权益。张某于20181017日委托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游小强律师诉至涪陵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

【法院判决】: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判决撤销谭某与李某201511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子归女方所有的约定,撤销份额外以张某对谭某享有的债权为限。

【律师说法】:财产是债务人偿债重要的物质基础。为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确保债权的实现和护社会交易秩序安全,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伤害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谭某与李某协议离婚时,谭某放弃依法可分得的财产份额,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李某所有,实际就是无偿转移其财产份额的行为。谭某的这一行为已客观导致其无财产清偿原告的借款本息,给张某的债权造成了损害。因此,张某请求撤销被告谭某的这一财产转让行为获得法院的支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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