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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名登记为股东,当事人应如何应对?

发布日期:2020-03-25 10:03:24  点击量:3121   信息来源:柯大所:金霞

【案情简介】2015年9月王某到银行办理贷款业务被告知自己担任某担保公司股东无法办理个人贷款信贷业务,但是王某从未担任过任何公司的股东。而后王某通过多方查询得知在2011年3月,自己被人冒名登记为xx担保公司的股东,同时xx担保公司于2011年3月18日至2014年8月15日期间,在未告知王某及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多次伪造本人签名,签署了相关“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以至于其最终成为XX担保公司股东,“持有”xx担保公司25%的股权,同时承担了1250万元人民币的出资义务。 因此王某向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不是xx担保公司的股东。

【法院判决】:根据当事人王某的举证,公司文件上和身份证复印件上的的签名均不是王某的签名,其次用于注册登记的时候,王某已经更换过身份证,也即登记股东的身份证是已经过期的身份证。在xx担保公司里,王某也没有进行分红,实际出资,实际管理。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王某为冒名股东,不是xx担保公司的股东。

【律师说法】:冒名股东之所以会出现是因为在我国登记设立公司,股东并不需要亲自到市场监督管理部分签署相关文件,市场监督管理局只是对文件做形式审查,并不会去审核签名的真实性。

因此当出现了冒名股东的情形,被冒名的人可以有两种途径救济自己的权利:

一是当事人可以向涉案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公司撤销股东登记申请书》,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分撤销股东身份,但是在实践中,大部分的结果都是“不予撤销”。因此当事人在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撤销股东登记申请书的决定书时候,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不予撤销”的决定。

二是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九条规定,冒名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冒名股东不承担责任。但是该法条仅仅只是简单的规定了冒名股东不需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关于公司诉讼案件若干受理问题的解答》对冒名股东都有详细的规定,如有证据证明被冒名股东被冒用、盗用身份,事后明知但不作反对表示,法院应当驳回被冒名股东请求确认其不是公司股东的诉请。因此如果被冒名的股东明知道自己被登记未股东后,但是却不作明确的反对,那仍然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王某在证明自己不是xx担保公司的股东,提供了多方的证据才得以证明自己不是xx担保公司的股东,因此当自己被冒名成为其他公司的股东,需要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才能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网络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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