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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典知识】婚姻家庭编法律问答和案例简析

发布日期:2020-08-26 09:08:54  点击量:7226   信息来源:陕西省律师协会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切身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原《婚姻法》和《收养法》编纂成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终于使得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以新的面貌出现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第一次规定亲属的基本制度;第一次规定家庭成员和家庭关系建设;第一次规定亲属法律行为为民事法律行为;第一次确认身份权及身份权体系;第一次规定夫妻共同亲权原则;第一次规定家事代理权;第一次规范夫妻共同债务;第一次规定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第一次规定离婚冷静期;第一次规定身份权请求权为身份权保护方法。婚姻家庭编使我国的亲属法律制度有了相当程度的完善,这对于加强家庭家风建设,确认和保护身份权利,依法调整亲属法律关系,推动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期“学典知识”栏目,我们以法律问答和案例简析的形式诠释婚姻家庭编。

一、婚姻家庭编法律问答

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规定:“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2.我国实行怎样的婚姻制度?

答: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3.是否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答:法律明确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4.我国倡导怎样的家庭关系?

答:倡导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5.收养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6.配偶是否属于亲属?

答: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属于亲属。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7.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应当进行什么程序?

答: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8.离婚协议中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9.什么是“协议离婚冷静期”?

答: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10.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哪些情形下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答: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1.一方被宣告失踪时可以离婚吗?

答:一方被宣告失踪时,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12.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一方仍坚持想要离婚该怎么办?

答: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13.如何判断双方已经解除婚姻关系?

答: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14.与现役军人离婚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15.哪些情形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有无例外情形?

答: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16.离婚后,双方如何恢复婚姻关系?

答: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17.夫妻双方离婚后,会改变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吗?

答: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18.离婚后,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19.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如何承担?

答: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0.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是否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如何行使探望权?

答: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1.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答: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2.离婚时,哪些情形下夫妻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如何补偿?

答: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3.离婚时,应当如何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答: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4.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怎么办?

答: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5.哪些情形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答: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26.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哪些情形下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答: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7.谁可以被收养?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三类人可以被收养。

丧失父母的未成年人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子女。

前提必须是未成年人,也就是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

前两类很清晰,但是第三类规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这个条件较为模糊。抚养义务是作为父母应承担的义务,生父母如果动辄以生活困难无力抚养为借口逃避承担抚养义务,会将个人抚养义务转嫁,增加社会负担。因此,需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情况具体包括哪些。

28.哪些人可以收养未成年人?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30周岁。”

29.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条件?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对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条件予以放宽。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称为“过继”,多是本家族内的近亲属照顾无子女的近亲属,将一方的子女送养给对方作为子女。对此不必限制过多,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以及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或者有配偶者违法单方收养异性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本条改变的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再要求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条件,超过14周岁也可以收养。如果是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此之外,还可以不受该条第一项关于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规定的限制。

30.电视剧里的狗血桥段,经常有男/女主得知自己非亲生,是被收养的,不是亲兄妹,那么法律有规定收养的身世有保密权吗?

答: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首先,法律赋予了收养人、送养人对被收养人的身世保密权,某种程度上就剥夺了被收养人的知情权。隐瞒真的是对被收养人最好的保护吗,有待商榷。

其次,这种保密权是否可诉呢,法律规定的是“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如果有人故意泄露收养秘密呢?收养人或送养人是否可以就此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之类呢?如果只规定了义务,而没有任何违反义务的后果,那这个义务就是个摆设而已。

31.收养人可以随时解除收养关系吗?比如一直不孕不育的夫妻,收养一个孩子之后,自己怀孕生娃了,就可以把收养关系解除吗?

答:不可以。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成年之后呢,如果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可见,解除收养关系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收养是一份沉甸甸的义务。

但是,话说回来,如果有的未成年人非常不听管教,打架斗殴甚至犯罪,那么养父母也不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吗?法律目前尚没有规定这种例外。

3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收养履行的管理职责?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这一条文是对收养关系成立形式要件的规定,与原《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相比,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收养依法进行评估的新规则。

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应当对要登记的收养关系进行收养评估,这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被收养人合法权益所需要。收养评估包括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收养能力评估、融合期调查和收养后回访。收养评估的对象,是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养申请人应当配合收养评估开展。收养评估工作可以由收养登记机关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者收养登记机关开展。民政部门优先采取委托第三方方式开展收养能力评估。

二、婚姻家庭编案例简析

1.小红的对象小明患有艾滋病,他们是不是不能结婚,婚姻登记机关是不是会拒绝他们的结婚登记申请呢?

答:可以结婚,但小明必须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小红。

艾滋病虽然属于我们此前的《婚姻法》第七条第二款的禁止结婚的疾病。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因此,在禁止结婚这一情形下,《民法典》取消了原《婚姻法》第七条第二款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项。这意味着,即使对象患有艾滋病之类的禁止结婚的疾病,双方仍然是可以缔结婚姻关系的。

但是小明必须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小红自己患有艾滋病的事实。否则,婚后小红可以在得知小明隐瞒病情与自己结婚的事实之后一年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两人的婚姻。

2.小明与小红认识后,小明用手机拍到了小红的若干裸照,以此威胁小红嫁给自己,小红因害怕小明向自己亲朋好友和社会公众散播裸照被迫嫁给小明。结婚一月后,小红拿到了小明手机中的裸照后提出离婚。

答:《民法典》规定了受胁迫方可以在一年内申请撤销婚姻,与《婚姻法》规定的一样,但起算点与《婚姻法》规定不同。《婚姻法》规定受胁迫方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民法典》则修改为受胁迫方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从实质上延长了受胁迫一方可以申请撤销婚姻的时间。

3.小红想要起诉离婚,她是否还需要遵守“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呢?

答:不需要,“离婚冷静期”仅仅适用于双方自愿到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的情形,而诉讼离婚并不适用此条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我们可以清楚得看到,“离婚冷静期”仅仅适用于双方自愿离婚的情形,而诉讼离婚并不适用此条规定。

4.小明在准备起诉与妻子小红离婚前,偷偷将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仅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小红对此房产并不知情)卖给了第三人,同时小明一人独自取得了所有卖房款项共计100万元。离婚诉讼时小红对此也并不知情,双方离婚后小红才知道小明在离婚前单方处置了这套房产的事情,小红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根据《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小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离婚前小明单方卖房所取得的100万元。

5.小红向人民法院起诉丈夫小明离婚后,经法院审理最后判决不准离婚,但小红仍坚持想要离婚该怎么办?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小红只要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与丈夫坚持分居满一年,然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就会判决准予离婚。

6.小红和小明自愿离婚,他们是不是只要在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时声明双方都是自愿离婚的就可以了,应当怎样办理?

答:不可以,首先,他们必须准备书面的离婚协议,其次,两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而后,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之后,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至此两人才完成了自愿离婚的整个流程。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7.小红和小明两人2019年1月3日完成结婚登记,1月5日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结婚证,2021年2月5日完成离婚登记。那么两人的婚姻存续期间应当如何认定呢?

答:应当以结婚、离婚机关登记日开始计算时间,两人的婚姻存续期间应当是2019年1月3日至2021年2月4日。

我们知道,关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认定在离婚夫妻财产确认分割时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民法典》对此亦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8.小明发现自己的儿子小小明并非自己亲生,他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认定两人没有亲子关系呢?

答:小明可以向法院提起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新增的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相关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本案小明发现自己的儿子小小明并非自己亲生,已经有了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依照本条向人民法院提起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9.小红的母亲患有重大疾病,需要一直在医院医治,但此时其丈夫小明不同意小红支付母亲的相关费用,小红也不想因此就离婚,应当怎么办?

答:小红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小红的情况事实上涉及到我们能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问题。一般情况下我们是不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但是凡原则必有例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小红的情形符合本条规定的第二项情况,因此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0.小红和小明离婚,他们刚满1周岁的儿子小小明由谁抚养?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因此,两人刚满1周岁的孩子原则上由小红抚养。

11.小红和小明结婚后,小明以自己的名义向朋友借了10万元用来家庭房屋装修以及置办部分家具。该10万元负债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答:该1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小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2.小红和小明夫妇(两人都45岁)已经有了一个儿子小小明,他们还想再共同收养一个小孩,他们能否收养?

答:可以收养,需要满足《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而依案情来看,他们只符合第(一)(五)项的规定。

13.单身的小红(37岁)能否收养一个6岁的小男孩?

答:不可以。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之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小红与小男孩之间仅仅相差31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因此她不能收养这名小男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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