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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典知识】侵权责任编法律问答和案例简析

发布日期:2020-09-15 16:09:31  点击量:5382   信息来源:陕西省律师协会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医疗损害、产品责任、环境污染、高空坠物、动物损害等侵权行为时常发生。因此,规制这些侵权行为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备受关注。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基础上,总结近十年来侵权责任法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进一步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对相关制度作出必要的补充完善。一是新增确立“自甘风险”规则;二是新增规定“自助行为”制度;三是新增侵害“特定物”精神损害赔偿;四是新增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五是新增明确监护委托侵权责任;六是新增用人单位工作人员侵权责任追偿;七是调整完善个人之间劳务侵权责任;八是调整完善网络侵权处理机制;九是调整完善缺陷产品管理召回制度;十是调整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十一是调整规范诊疗知情同意;十二是新增对患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十三是调整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十四是调整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本期“学典知识”栏目,我们以法律问答和案例简析的形式诠释侵权责任编。

一、侵权责任编法律问答

1.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答:看行为人是否造成损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行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答: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小林正常行驶在人行道上,被违章超车的司机从后面剐蹭倒地,头部碰到道路围栏上,小林感觉头晕,稍恶心,无呕吐,司机主动提出去医院检查,但小林因被公司派往谈判现场进行商业谈判,害怕影响公司利益,故拒绝去医院,径直去了谈判地,事发第二天,小林晨起突感头痛剧烈,伴随恶心、喷射性呕吐,后神志不清,急诊送往医院后检查示重度颅脑损伤,经手术治疗仍留有严重后遗症,且花费巨大,事故认定肇事司机承担全部责任,小林对其损害后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答: 因小林延误治疗导致轻度颅脑损伤发展至重度颅脑损伤,小林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4.小刘参加了一场单位组织的足球比赛,和对方球员发生规则范围内的碰撞,导致脚踝骨折,他可以向对方请求赔偿吗?

答:《民法典》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若对方非故意且无重大过失,不得请求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5.小陈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结果被身后驶来的一辆自行车撞伤,对方意图逃走,周围又没有摄像头,小陈可否扣留对方的自行车?

答:《民法典》规定了“自助行为”制度,小明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6.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后,应该赔偿对方哪些费用?

答:应该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7.同一交通事故中,造成同车的两个人死亡,一个是城镇户口,一个是农村户口,问两人的死亡赔偿金是否相同?

答:同一侵权事件中,不论户口性质,死亡赔偿金的赔付数额一样。《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8.小同的母亲在小同4岁时早逝,仅遗留少有的几张照片,小同在办公桌上放了一张照片,经常在思念母亲时拿着照片看看母亲在世时的样子,以解思念之苦,同事对此均知情。某日,小同因工作原因与一同事争吵,一怒之下,该同事撕毁母亲的照片,小同能否要求赔偿?

答:同事故意损毁小同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小同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9.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因被监护人的行为致使他人受到侵害,监护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答: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10.7岁的小明造成他人损害,刚好小明因接受爷爷赠与有一笔财产,请问可以用该笔财产来赔偿他人吗?

答:可以用小明自己的财产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11.小明今年8岁,小明的父亲将对于小明的监护权委托给了小刚的父亲,小明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小明的父亲还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答:需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12.老张经常酗酒,一次酗酒后,在意识不清的情况下,砸损饭馆3瓶茅台酒,问老张在意识不清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酗酒是法律所不提倡的,所以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3.劳动者执行工作任务因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答: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可以向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14.小明雇佣小张来家里打扫卫生,小张被小红打伤,小张应该向谁主张权利?

答:可以向小明主张权利,也可以向小红主张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5.小刚定作木质桌椅,木匠为小刚制作桌椅时凿刀飞出致使第三人轻伤,小刚是否要承担责任?

答:不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6.小李发现有人在某网络平台上发自己患艾滋病的虚假信息,他能要求平台删帖吗?

答:可以搜集侵权的初步证据,通知网络平台删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以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17.小明在商场上楼梯时不慎踩到香蕉皮滑倒,致其轻伤,谁应当承担责任?

答:商场应该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8.乐乐在幼儿园园区内玩耍时,被突然冲进园区的精神病人殴打致其轻伤,谁应当承担责任?

答: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9.小明新买的轿车使用一个月后,公司通知该批次车辆存在缺陷需要召回,召回产生的费用谁来承担?

答:召回费用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20.某厂商生产的电饭煲经常发生漏电事故,但其并未及时叫停销售商,致使该产品继续在市场上销售,某日,一家庭主妇因电饭煲漏电致死,生产商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答:生产商在明知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仍然生产销售,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21.小夏将机动车借给没有驾驶执照的人,因使用人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认定责任?

答: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责任,小夏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2.小田将自己的二手车转让给朋友且已交付,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朋友在一次开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朋友承担主要责任。小田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民法典》确定了谁使用谁担责的原则,应当全部由朋友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23.小王将自己的货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进行长途蔬菜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的小轿车受损,交警认定责任在货车方。张某可否请求小王和运输公司就自己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答:可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24.小贾未经允许私自驾驶其亲属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答:事故发生责任属于小贾一方的,由小贾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5.小李下班搭乘同事小刘的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李受伤,交警认定事故责任在小刘。小李可以向小刘主张损害赔偿吗?

答:可以,但是如果小刘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当减轻其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26.小王在医院因诊疗活动受到损害,如想通过诉讼程序维护权益,是应该以主管医生为被告还是以医院为被告?

答: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应以医疗机构为被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7.老林因腹痛在医院就诊,经确诊为急性胆囊炎,医生建议手术治疗,在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时,医生未做任何解释说明,也不让家属仔细查看,只告诉家属都是制式的,没啥好看的,家属遂签字,符合法律规定吗?

答:《民法典》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规定较之前更严格,对手术患者,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并取得患者明确同意。也就是说医生不仅应当出具书面的知情同意书,还应当向患者具体解释说明手术的风险,可选择的医疗方案,同时要取得患者非常明确的同意意见,比如不仅要签字确认,同时还要注明具体要实施的手术名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28.医院接收120急救车送来的脾破裂急诊患者,需急诊剖腹产,但不能联系到家属,医院该如何操作?

答: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医院可以紧急手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29.小赵在住院过程中登记的个人信息被医院泄露,可以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可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30.小暄家住某金矿大县,小暄在自家屋里安装了一套氰化设备,可以在矿石中提取一定纯度的金子,但在提取的过程中,会有氯化氰经下水道流入附近的河流中,造成河流严重污染,如何完成举证责任,让小暄承担赔偿?

答:环境污染案件一般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应由小暄自己证明自己的行为不应承担责任、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31.将废弃物倒入湖中,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答:行为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和惩罚性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32.某工厂违反国家规定排污,造成生态环境严重受损。在相关国家机关要求其限期修复,而其未修复时,相关国家机关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吗?

答:可以,而且修复所产生的费用应由该厂承担。《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33.国家规定的机关可以要求违法排污者承担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吗?

答:可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4.运输中的易爆品、易燃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发生事故,该侵权责任应由谁承担?

答:应由占有人、使用人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35.小强和小红玩耍时不慎误入一高压电房内,被高压电击致死,高压电房的管理机构供电局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答:如供电局采取了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36.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中,感染者是否可以要求传染给自己的人承担侵权责任?

答:不可以,此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37.楠楠在外出遛狗时未牵狗绳,小狗看到对面走来的小朋友,兴奋地直奔小朋友跑去,小朋友受到惊吓,在逃跑的过程中造成胫骨骨折,楠楠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答:楠楠应当对其未牵狗绳造成小朋友受到惊吓骨折承担全部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38.小张将自己养的宠物狗遗弃,这条狗流浪期间咬伤他人,小张是否承担责任?

答:小张应当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39.高空抛物致他人人身受到侵害,各楼层住户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答:高空抛物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责任,难以确定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并具有追偿权。《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40.朱某夜间开车回家,正常行驶过程中车辆撞到路面上的建筑垃圾,车辆发生侧翻导致朱某死亡,朱某家属可以要求道路管理部门赔偿损失吗?

答:可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侵权责任编案例简析

1.小李和小军是同事关系,因二人上班路线一致,因此二人经常互蹭对方车辆上班。某天早上,小李开车小军坐副驾驶。路上有一辆车加塞,小李不让,后加塞车辆强行超车并道,小李大怒,反超而过,反超后由于速度过快导致和前车追尾而发生事故,坐在副驾驶的小军因为没有系安全带,头被前挡风玻璃碰撞,后住院治疗花费3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小李负全部责任。

答:本案是一起人身侵权案件。案件的焦点在于小李对小军的负伤是否承担责任?该如何承担?本案中显然小李在事故中负有全责,因此是有重大过失的,而小军自身因为没有系安全带也是有过错的,同时由于小李并不是营运车辆,小军属于无偿搭乘人,因此,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小李应当为小军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该减轻对小李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2.王某是一个驴友,经常组织驴友去目的地穿越。某天王某在自建的驴友群内发布了第二天去森林公园出游的倡议,并且声明费用自理,风险自担,很快得到了很多人的响应,通过群内接龙共有20人报名参加。第二天大家在约定的地点集合乘坐大巴车前往目的地,在登山的过程中,驴友金某不慎从路边摔下山坡,导致身体多处受伤,众驴友报警并合力帮助,最终金某住院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后金某要求组织者王某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请问责任如何承担?

答:本案是一起人身损害侵权赔偿案件。在本案中,理清王某和金某的关系至关重要。金某是因为参加活动而受伤,王某作为群主提出倡议,金某自愿响应,本质上可以看做是一种自约行为,金某的受伤也不是因为王某造成的,因此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王某对金某的受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这里我们要和活动组织者的责任分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本案中王某并不是组织者,因此不能适用此条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某天张某正在人行街道上散步,突然被后面驶来的电动摩托车撞倒,摩托车驾驶员林某见状下车把张某扶起,一看张某没事于是准备驾车离开,结果张某把其摩托车钥匙拔了,要求其赔偿看病钱,否则就要扣摩托车,林某不同意,执意要走,张某不答应,林某无奈报警。请问责任如何承担?

答:本案是一起人身侵权案件,案件的焦点在于张某有没有权利扣留林某的摩托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只有有权部门才能扣留他人财产,个人不能随意实施扣留行为,如果有侵权行为应该通过行政或者司法手段解决。但是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实施自助行为,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该条的规定,张某可以暂时扣留林某摩托车,但是应该及时做报警处理,不能借故长时间扣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6岁的小明,其父母因生计长年在外打工,将小明的监护权委托给其爷爷。一日,小明的爷爷带其外出玩耍时,小明和小华发生口角动手推了小华,造成小华摔倒头部受伤,最终住院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之后,小华的父母要求小明的爷爷承担全部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有在场的人能够证明在小明与小华发生争吵时,小明的爷爷在一旁玩手机,未及时制止。请问责任如何承担?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小明的父母将监护职责委托给其爷爷,并不能免除其父母承担侵权责任。小明的爷爷作为受托人,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时候才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小明的爷爷存在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并不是全部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5.魏某系个人,其通过园林公司承包园林绿化工程。工程承包后,魏某为尽快完成工程到劳务市场雇佣朱某等个人参加绿化工程,在干活过程中朱某因观察不周,从施工车辆上掉到地上并导致脚后跟骨折,经司法机构鉴定朱某构成十级伤残 ,朱某与魏某及园林公司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请问责任如何承担?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朱某与魏某之间形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朱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魏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身也存在过错,朱某对损害事实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6.权利人王某发现某网站上署名为张某的一幅绘画作品其实是自己所作,于是通知某网站并提供了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某网站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将通知转达张某,亦未采取相应措施。后王某以自己遭到严重损失为由,将某网站和张某起诉至法院。请问责任如何承担?

答:本案是一起网络侵权案件。某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王某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将通知转达网络用户张某,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某网站应当与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7.急救中心接到“120”急救电话,报警人(事发地辖区派出所民警)称患者因醉酒倒地,昏迷不醒,需“120”出诊。急救中心即刻指派距患者最近的急救车出诊,到达现场后随车医生立刻开展院前急救行为,经与现场民警沟通,因患者身上没有识别身份的材料,手机锁屏无法打开,按无主病人对待送至无主病人指定接收医院,并在指定医院完成患者交接手续,患者入住指定医院3小时后死亡,死因为突发脑溢血。死者家属向急救中心及接诊医院提出医疗索赔。

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该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由于医务人员没有对患者进行全面、细致的诊疗导致患者贻误最佳治疗时间,并最终导致患者死亡,医疗机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患者先后在两家医疗机构就诊,无法确认两家医疗机构对患者死亡责任大小的比例,两家医疗机构应对死者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并平均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8.李某是名爱狗人士,在自家养了一只德国牧羊犬。一日下班回家后李某发现狗狗不在家,随即便外出寻找。根据小区监控显示,狗狗逃出李某家后在小区内将行人朱某咬伤。李某认为咬伤朱某是狗狗自身的行为,与自己无关。后两人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问责任如何承担?

答:李某饲养的狗在逃逸期间造成朱某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理应由李某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9.蒋某经过某一小区住宅楼被楼上抛掷的烟灰缸砸中头部,致使头部重创,经抢救无效死亡。后蒋某亲属将该楼层全部住户及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承担赔偿责任。公安机关依法及时调查取证。经查,该高空抛掷的烟灰缸是该小区20楼住户贾某抛掷,事发时贾某与妻子发生家庭纠纷,由于情绪激动将烟灰缸抛掷出窗外。请问责任如何承担?

答:蒋某途中被高空抛掷物砸中致其身亡,其亲属虽起诉该小区全部住户及物业管理公司,但经公安机关查证属于20楼住户贾某抛掷行为所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高空抛物属于违法行为,出现高空抛物行为时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调查,本案中经公安机关查证高空抛物是贾某实施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案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应当由贾某依法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10.辛某夜间开车回家,正常行驶过程中车辆撞到路面上的建筑垃圾,车辆发生侧翻导致辛某死亡,辛某家属是否要求道路管理部门赔偿损失?

答:道路管理部门有义务巡查路况,及时清理道路上遗撒、倾倒等妨碍通行的物品。由于找不到倾倒建筑垃圾的实际行为人,道路管理部门又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因此道路管理部门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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