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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风采】土地流转起纷争,律师倾力促和谐

发布日期:2018-02-07 09:02:52  点击量:2092   信息来源:德知所

“我要打官司,我就不信天下没有说理的地方……”

2016年9月初的一天,几个衣着朴实的村民骂骂咧咧的走进重庆德知律师事务所,徐德森律师闻身而出,赶快热情把这几个人让进接待室。这几个人刚落座就七嘴八舌地说开了,原来他们是涪陵区大顺乡柏坪三社村民,受该社40余户农户的委托找律师打官司,声称大顺乡柏坪三社一直未支付给农户林地流转费用。为追讨林地流转费,从2015年10月以来,多次到乡、区、市、甚至中央相关部门上访,区、乡等部门多方协调处理,绐终未能解决。走投无路的农户才到德知律师事务所求助。徐律师在听取这几人的陈述后,细心给当事人作相关的法律解释工作,明确指出,现在是法治社会,要对法律有信心,要理智、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采取极端的方式维权其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通过心平气和的沟通,他们表示愿意通过走诉讼的程序维权。

因该案涉及人数众多,案情复杂,重庆德知律师事务所第一时间向涪陵区司法局作了汇报,获得支持后,指派夏东律师、徐德森律师办理此案。

由于时间跨度较长,主要当事人病故,调查取证异常艰难。在此过程中,每当遇到困难时,来访村民眼中充满期盼的目光,时常浮现在办案律师脑海里,给了他们无穷的动力,两位律师暗下决心,无论有多大的难度,也要把村民的权利维护好。两位律师多次深入现场,实地走访,多方搜集资料,找出讼争的根本所在。经过艰苦不懈努力,调查取证工作取得实质进展,真相渐渐浮出水面:2013年12月25日,大顺乡柏坪三社召开林地转让社员会议,74户承包经营户同意流转林地,并委托当时社长李某与受让方T木业公司签订了林地转让合同和办理了林权变更登记相关手续,涪陵林权交易所于2014年初根据时任社长李某的现场指界,并现场核对,面积为1101.7亩,涪陵区人民政府据此于2014年4月18日向T木业公司颁发了林权证。变更登记后,T木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流转款330510元按柏坪三社提供的农户名单和账户通过银行转账到指定46户承包经营户的银行账户。因部分农户反映未得到流转款,经T木业公司申请,涪陵区人民政府注销了先前给T木业公司颁发的林权证 。经重新核实流转林地面积为800.4亩,涪陵区人民政府重新给T木业公司颁发了林权证。在其流转林地过程中,原时任社长李某在现场林地指界时,误将该社多户林地指入流转林地,客观上造成对多家农户承包经营权的侵害。

在了解事实真相后,两位律师积极与本案委托人代表进行沟通,进一步了解其诉求。交谈中,承办律师了解到农户代表不能准确地表达他们的诉求,诉求不一:有的认为是当地的社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成心克扣他们的流转费,怀疑负责人在经办流转事务时有违法行为;有的认为其林权证上载明的林地面积比实际林地面积少,要求按实际面积计算……。加之农户代表多是老年人,与其沟通具体问题时,他们不能完全理解承办律师的意思,更不能通过较为方便的电话沟通方式,只得选择到其住所面对面沟通,一个问题常要经过多次反复陈述,他们方能理解其含义。

承办律师并没有气馁,不厌其烦与农户代表进行沟通,反复讲解相关法律规定,使其理解社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在处理流转事务时,是履行社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职务行为,不是其个人行为,若因此造成的损害应当由社集体经济组织来承担,因此本案的当事人是社集体经济组织,而不是负责人个人;若认为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可向党委、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反映,该类请求不能与追索流转费的请求混为一谈。考虑到农户们林地面积本来不多,如申请航测以确定实际面积,再支付航测费用,则会加重委托人的负担,承办律师与其沟通后,最后委托人选择按登记面积计算流转林地面积。

一次次的沟通、一面面的解释,村民的情绪在一点点的平抚、信任在一点点的建立、共识在一点点的凝聚,最后有29户农户愿意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纷争。两位律师根据收集的证据,制定了诉讼策略,一纸诉状将集体经济组织大顺乡柏坪三社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定,受托人柏坪三社在处理委托事务中遗漏登记原告林地,存在重大过失,造成29户农户承包林地流转费损失,应当承担支付林地流转费的赔偿责任。除10户当事人选择调解的方式结案外,其余19户当事人通过法院的判决拿到了44940元的赔偿款。至此,一起人数众多,涉及面广,历经多年的群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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