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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区律师信息工作考核办法

发布日期:2021-09-22 22:09:11  点击量:4213   信息来源:区律工委秘书处

涪陵区律师信息工作考核办法


(2021年9月8日涪陵区律工委第十八次主任会议修订)

各律师事务所:

为了建立我区律师行业信息工作机制,拓宽信息来源渠道,提高信息工作水平,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全面反映全区律师的工作情况和精神风貌。特制定“涪陵区律师信息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报送程序

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的信息应及时报送至重庆市律师协会涪陵区律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律工委”),由“区律工委”秘书处对报送信息稿件进行筛选、复核,然后根据信息的内容送分管领导或“区律工委”秘书长审核、签发。重要信息由区司法局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审核通过的信息由区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科和“区律工委”秘书处统一采用、上传、上报,严禁未经审核的信息擅自对外发布。

二、考核指标

1、坚持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

2、各所每月报送信息不低于3篇,案例不低于1件,不得积攒到年底集中报送。

三、考核形式

1、由“区律工委”秘书处统计各律师事务所每月报送的信息及采用、批示等情况,每月进行通报,每月按本“办法”规定的计酬标准统计稿酬金额并及时支付。

2、将信息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未完成年度信息目标任务的律师事务所,一律取消评先资格。

四、稿酬计算标准

1、被涪陵律师网采用的每条(件)支付稿酬50元。

2、被区内报刊、电视等媒体采用的每条(件)支付稿酬50元;被区委、区政府、区政法委内刊采用的每条(件)支付稿酬100元。

3、被市司法局网站、内刊采用的每条(件)支付40元;被市级其他网站的每条(件)支付稿酬50元;被市级报刊、电视等媒体采用的每条(件)支付稿酬200元;被市委、市政府内刊、网站采用的支付稿酬500元。

4、被司法部、国家级刊物、网站采用的每条(件)支付稿酬800元。

5、被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表扬肯定的信息,每条(件))再支付稿酬200元;被市委、市政府和市司法局领导批示表扬肯定的信息,每条(件))再支付稿酬800元。

6、同一信息被多级采用的,以最高标准计算,不重复支付稿酬。

7、图片信息被采用的按文字信息稿件同等计算。

8、被综合采用的信息,按同级支付标准减半计算。

9、上报信息被修改50%以上采用的,按同级支付标准减半计算。

五、稿酬支付对象

凡是各律师事务所、律师、行政辅助人员、“区律工委”秘书处工作人员,报送反映我区律师行业工作动态、党建工作、先进典型、特色工作、经验做法、职业心得、执业体会、新闻照片、文学及书画作品、法学论文、调研文章、工作信息等稿件,被涪陵律师网及相关网站、报刊采用和领导批示的,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计算标准支付稿酬。

六、上报信息实行文责自负,做到导向正确、真实准确,一经发现属于抄袭他人作品的,不计发稿酬。

七、本“办法”自2021年9月起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原“涪陵区律师信息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重庆市律师协会涪陵区律师工作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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