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本所律师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依据《重庆市定价目录》和《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本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一)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分别计件收费。
1.侦查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元—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元—10000元。
3.一审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元—30000元。
(二)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阶段,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由律所和委托人参照民事案件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多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者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同时由委托人与律所协商酌减收费。
(五)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律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规定标准5倍之内(含5倍)确定收费标准。
二、行政案件收费标准。
(一)普通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
(二)涉及财产行政案件,根据涉及财产标的额按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取。
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
(一)一审阶段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10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10万元下的(含10万) 2000—10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 (含100万) 4%-5%
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 (含500万) 3%-4%
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 2%-3%
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 1%-2%
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1%
(二)二审、申诉、再审案件分别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四、民事案件如按照风险代理方式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在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合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标的额不足100万元的,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100万元不足500万元的,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500万元不足1000万元的,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10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5000万元的,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五、经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协商一致的,可以采用计时收费方式,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六、律所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应明确告知委托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合委托人监督。
七、本收费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如与相关协会规定、政策规定相冲突的,以协会规定、政策规定为准。
重庆云佳越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三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