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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07-07 08:07:04  点击量:2991   信息来源:区扫黑办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我区决定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坚持形成扫黑除恶压倒性态势,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凡是实施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为侦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或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二、坚持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重点打击以下12类黑恶势力: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11.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12.在城区、城乡结合部拉帮结派、盘踞一方,危害治安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黑恶势力。

 三、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相结合,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坚决依法依纪查处,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四、坚持全民行动、全域动员,打好扫黑除恶人民战争。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对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

 举报电话:023-72810111(区扫黑办)

          023-72239110/72222185(区公安局)          

 举报信箱: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71号涪陵区委政法委     (邮编:408000)    

 举报邮箱:flqshb@163.com

 微信公众号:涪陵扫黑

 

 重庆市涪陵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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