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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律师协会涪陵区律师工作委员会专业(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8-09-10 11:09:58  点击量:2793   信息来源:区律工委

重庆市律师协会涪陵区律师工作委员会专业(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2018年8月31日重庆市律师协会涪陵区律师工作委员会第三次主任办公会通过)

 

 第一条 为合理履行重庆市律师协会涪陵区律师工作委员会专业(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职责,规范专委会议决事项工作流程,根据《重庆市律师协会涪陵区律师工作委员会专业(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委会会议

专委会会议分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临时会议和案件研究会。

(一)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由专委会全体委员参加,每半年应当举行一次。专委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时间、地点由主任确定。

专委会全体会议负责专委会重大事项会商和决定。

专委会全体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二)专委会临时会议,由主任负责召开。受主任指派的副主任,可以召集会议。

半数委员联名要求就具体事项召开专委会临时会议的,主任应当及时召开。

临时会议不得对专委会重大工作安排、主任及副主任工作结论性评价、年度工作计划、委员任免提议作出决定。

(三)紧急情况下召集的会议,可以由主任临时通知,并不受本条参会人数的限制。

   本条所谓紧急情况,指因时间紧迫、不及时作出决定将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形。

(四)案件研究会议

专委会案件研究会是涪陵区律工委提供专业咨询和专业管理的主要形式。

案件研究会的组成人员一般由专委会委员组成,也可以邀请行业专家或其他专委会人员参加。

第三条 议项

一、议项申请人

(一)涪陵区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主要领导;

(二)涪陵区律工委主任、副主任;

(三)专委会主任、副主任;

(四)专委会委员;

(五)涪陵区内律师事务所;

(六)除本条第1项之外的涪陵区域内的党政机构、公益性组织、军队、武警、妇联、残疾人联合会、退伍军人组织等非营利性机构。

本条第(六)项议项申请人仅限于提议召开公益性案件研究会。

二、议项提出

(一)议项统一向涪陵区律工委秘书处提出。

(二)议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背景说明;

2.议项所涉及的基本证据;

3.具体要求;

4.指明需要商议的专委会名称;

5.申请人联系方式。

三、议项审查

(一)秘书处收到议项申请后,应当预审。属于涪陵区律工委工作范围的,及时转交对应的专业委员会主任。不属于涪陵区律工委工作范围的,对申请人说明并退还申请。

(二)专委会主任接受秘书处转交的议项申请后,按以下方式处理:

1.审查是否属于本专委会工作范围。不属于本专委会工作范围的,将申请退还秘书处并说明理由。

2.专委会主任认为议项属于本专委会工作范围的,应及时决定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3.专委会主任或指派副主任通知专委会组成人员和受邀参会的其他人员,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以合理方式提前三日公告给会议参加人。

四、会议

(一)会议由主任或主任指派的副主任主持。

(二)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会议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会议人员姓名;

2.主持人询问列席会议申请人是否申请回避;

申请人申请参会委员或其他参会人员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由主任决定。申请主任回避的,由涪陵区律工委主任决定。

因申请回避导致会议无法召开的,会议中止。另行决定会议参加人及开会时间、地点。

申请人回避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因此不同意召开会议的,专委会将申请退回秘书处,会议终止。

3.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议程;

4.按议程逐一商议和决定相关事项;

5.主持人总结会议内容并宣布结论性意见;

6.参会委员及受邀专家签署会议纪要;

7.会议纪要由秘书处存档。

第四条 议事方式

一、专委会审议和决定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但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专委会会议决议,应经过充分讨论和民主协商,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但专委会工作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但不享有表决权。

表决时相反意见票数相同的,由主任最终决定。

法律专业事项的决议,不适用表决制。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主任归纳总结各种意见并给出专业建议。该专业建议代表专委会意见。

相反意见应当如实记载在会议纪要中。

第五条 议事纪律

一、会议日期确定后,参会委员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参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向专委会主任请假。

二、专委会作出决议后,任何委员及工作人员不得在会后向包括提议申请人在内的任意第三人表达个人意见或明示、暗示自己持不同或相同意见。

三、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国家或地方重大法律行为、重大舆情的,参加会议的委员、其他参会人及工作人员对参会人员、案件讨论材料、结论、建议等具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披露。

第六条 专委会专业事项决议效力

一、专委会就法律专业事项所作决议,属于咨询建议,不具有指令性质。

二、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明确要求需经律协报备或必须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经专业委员会讨论后形成统一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采纳专委会专业建议。

第七条 罚则

一、专委会委员没有正当理由,或有正当理由不依规请假报批,致使缺席专委会议事会议连续两次以上或年度会议一半及以上或导致专委会会议不能按时召开并造成后果的,专委会主任可以提请律工委全体会议取消该委员资格。

二、违反保密义务的,专委会主任对违规委员予以训诫。如造成不良后果的,专委会主任可以提请涪陵区律工委全体会议取消该委员资格。

三、离间、诋毁、侮辱专委会其他成员,或通过不当方式诋毁专委会声誉的,专委会主任可以提请涪陵区律工委全体会议取消该委员资格。

四、涉及国家安全、反恐、扫黑除恶、群体性事件、敏感性事件、重大舆情事件等类似案件,承办律师或受案律师事务所拒绝报备或拒绝集体讨论或拒绝接受专业委员会建议并造成负面后果的,相关专委会可以提请涪陵区律工委向重庆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提请惩戒。

第八条 本规则由涪陵区律工委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则于涪陵区律工委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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