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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未告知,惹来官司要担责

发布日期:2017-09-27 16:09:09  点击量:1928   信息来源:山语所

【案情】:2014年7月25日重庆A房营屋销策划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与重庆市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租赁B公司所有的位于涪陵区乌江路21号门面。到期后,B公司再次与A公司于2016年7月9日就该门面的续租签订的《商业门面租赁合同》,A公司按合同向B产公司缴纳保证金20000元,全年租金50000元。2016年11月8日,A公司收到重庆市某拍卖公司《司法拍卖公告》,经查才知道该门面已经由所有人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实现了抵押权,该房后来已经拍卖给现所有权人杨某。但双方在签订《商业门面租赁合同》时B公司并未告知该房屋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2017年5月8日,A公司委托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游小强律师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诉讼,要求依法判决B公司返还A公司各种费用。

【裁判】:涪陵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B公司在与A公司签订合同时,确实未告知该门面已被所有人办理了抵押登记,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B公司返还策划公司质保金20000元,多支付的租金9836元,变压器维修费1306元,并赔偿A公司门面搬迁费、转让费、装修费等损失18831元。

【律师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因此该案房产公司应赔偿策划公司的各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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