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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让老赖无处可逃

发布日期:2017-12-27 16:12:07  点击量:4604   信息来源:元同所

【案情】:2015年11月8日20时50分,李某驾驶借用的小型客车行驶至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巴人火锅)路段时,撞伤正在过马路的何某,何某伤后住院于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后经重庆市涪陵区司法鉴定为“胸部损伤致4肋以上骨折评定X级伤残,盆部损伤致骨盆畸形愈合评定为X级伤残”。2016年5月19日,李某与何某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由李某赔偿何某16000元,保险公司赔付款全部归何某所有。李某托词暂时没钱赔偿从而出具了借条一张,承诺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完毕,但至今李某仍未支付赔款。无奈之下,何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付清赔款。

【判决】: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法院判令李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何某赔偿款,否则将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李某仍然逃避责任,何某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释法】:李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应当负全责的他没有及时履行自己的赔偿义务,法律就决不会姑息老赖,让权利人的权益得到应得的保障。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在民商领域中的一类债务人,其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但是基于某种原因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主观上,“老赖”有故意拖延履行债务的恶意;客观上拒不履行到期债务。但法律决不姑息老赖,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出台的目的是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避免恶意逃债,最终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评析】:在我们的生活中,存在不少的“老赖”,最高法院也针对此做出了相应的措施。2013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此规定于10月1日施行,这意味着全国法院将建立“失信者黑名单”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内容包括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2013年10月24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面向社会开通,登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点击“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一栏,就可以查询到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录入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此外,在查询页面中,还滚动播出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可见,在法律不断完善的今天老赖已经很难逃避自己的责任,我们坚信,法律一定会让老赖无处可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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