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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售口罩被判刑4年!

发布日期:2020-03-05 13:03:20  点击量:2059   信息来源:区律工委秘书处

【案情回顾】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口罩成为大家争相购买的防疫用品。韦某看准“商机”,利用疫情期间群众对口罩迫切需求的心理,立即在微信群内发布可低价订购KN95型号口罩的虚假信息,并用虚假的医疗器械企业营业执照和快递单号,骗取黄某等4人12.25万元人民币。案件经公安侦破后,交检察院审查,检察院经审查后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以虚假信息骗取群众信任、致被害人错误判断的手段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虽然韦某办理了认罪认罚手续,但综合韦某是累犯,是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两项从重处罚情节。法院判决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向被害人退赔。
  【律师点评】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的相关规定,认为被告人韦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韦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同时,韦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依法从重处罚。
  【律师提醒】一是居民在困难面前要保持理性,不要轻易相信网络或微信群内的不实信息,做好信息甄别和财产保护,选择正规购物渠道购买防疫用品,一旦发现可疑信息则需及时报警,充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是在在预防病毒的同时,也需要防范这样几类诈骗行为:
  1. 以提供防护用品等为名实施诈骗。发布信息的渠道多为微信朋友圈等平台。不法分子谎称可以代购口罩、护目镜、消毒水等,有的还告知口罩等防护用品的价格低于市面价格。不法分子在收到钱后找各种理由拖延不发货,甚至把消费者直接“拉黑”失联。
  2. 以“献爱心”为名的诈骗行为。不法分子冒充慈善或民政部门,向用户发送防控疫情“献爱心”的虚假信息,或搭建虚假官方网站,利用人们的同情心骗取捐款。
3. 冒充熟人、群友实施诈骗。不法分子潜入QQ群、微信群等,以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等为由,冒充群内成员骗取钱财。

4. 以“推销防疫特效药”“亲属患病”等名义实施诈骗。以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等方式推销所谓“防疫特效药”;冒充医务人员等,谎称“您家亲人或孩子已感染新冠肺炎住院”,并要求家人向指定账户汇入“治疗费”,骗取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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