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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典知识】人格权编法律问答和案例简析

发布日期:2020-08-26 09:08:41  点击量:6312   信息来源:陕西省律师协会

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将以往散落在民法各处的人格权“整理归纳”并结合时代发展明确多项人格权保护。该编内容较多,较之前的规定变化较大,明确了人格权的内容和范围,对我们的生活和工作有重大的意义。人格权编既对人与人之间权利保护设定了规则,也赋予了国家机关、有关单位、组织个人团体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和责任,是我国立法的重大创新。本期“学典知识”栏目,我们以法律问答和案例简析的形式诠释人格权编。

一、人格权编法律问答

1.什么是人格权?

答: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自然人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也属于人格权范畴。

2.人格权能否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答: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3.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谁有权维护他们的权益?

答: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4.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其余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5.行为人因违约行为侵犯人格权的,受损害方是否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答: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6.对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民事主体可采取何种措施?

答: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7.哪些人可以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该禁止性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8.性骚扰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吗?单位如何预防和制止?

答: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9.什么是名称权?侵犯他人姓名权、名称权的表现有哪些?

答:名称权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侵犯他人姓名、名称权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干涉、盗用、假冒。

10.什么是肖像?

答: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11.肖像权的内容是什么?

答: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12.什么是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何种情形下,单方可解除该合同?  

答: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是肖像权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就许可其使用肖像权人肖像等所形成的民事协议。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任意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有明确的许可使用期限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13.合理使用肖像权的情形有哪些?哪些合理使用行为,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答:(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14.如何处理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冲突协调?

答:肖像固定于物质载体的过程中涉及人的智力创作,因此可能构成肖像作品从而纳入著作权的保护范畴。

肖像作品上同时承载肖像权与著作权的情形时,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公开肖像。著作权的行使需尊重肖像所承载的人格利益,不得侵害权利人的肖像权。

15.什么是名誉权?

答: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16.侵犯名誉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侮辱、诽谤、部分降低社会评价的行为。

17.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什么情况下会侵犯名誉权?

答:①捏造、歪曲事实;②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③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18.发布新闻和舆论监督,如何避免侵犯名誉权?

答:对信息要合理核实,做到如下几点:

①甄别信息来源的可信度;

②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进行必要调查;

③注意发布内容的时限性;

④注意发布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⑤注意到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⑥基于自身的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力所能及地去进行核实。

19.媒体报道侵犯名誉权,怎么救济?

答:要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删除等必要措施。

20.信用评价如何保护?

答: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

21.名誉权被侵犯,如何保存证据?

答:保留侵权行为的书面载体;针对网络侵权行为可以截图、保存记录;还可以及时录音、录像;及时进行公证。

22.遭遇网络暴力、不实报道,可以怎么办?

答:及时与网络服务器及信息平台商联系,要求删除信息、更改信息;还可以及时保存证据,去法院起诉维护权益。

二、人格权编案例简析

1.某县公安局安排老师带领6名同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混合指认,指认过程被民警摄像,后某电视台播出了6名同学手持号牌参与辨认的图像,面部无任何技术遮盖,6名同学后被他人以“嫌疑犯”和“几号犯人”等字眼称呼。某公安局和某电视台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答:某公安局未提醒某电视台在播出时注意对图像进行相关技术处理,某电视台作为新闻机构,播出该新闻时未对六同学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混合指认的情况加以特别说明,使得不特定的群众产生误解,导致六原告被他人冠以“犯人”的称谓,其社会评价被严重降低,产生了一定的损害结果,其行为构成侵权。

2.王某喜得一子,给儿子起个有个性的姓名“王者荣耀”,结果去派出所登记时,被拒绝,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派出所给予登记,王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答: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姓名违背良好的传统习俗,其要求登记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3.某知名艺人甲使用的艺名已经被公众广泛认可和熟知,某乙进入娱乐圈后,使用与艺人甲同样的艺名,出席各种活动。后艺人甲要求乙艺人停止使用该艺名,遂发生争执。乙艺人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答:“艺名”一般情况下是由师傅等长辈所取,但是艺人一旦取得该艺名后,艺人即与该艺名不可分离。《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因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艺名”,因此,艺人乙的行为构成侵权。

4.某甲用AI换脸技术伪造某乙的脸在网络上恶搞,对某乙造成了严重伤害,某乙多次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某甲认为不构成侵权。那么,某甲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侵权?

答:AI换脸的本质是把颜值和表情分开。这里说的颜值,就是人的五官形象:而表情,则是五官在不同情绪下的形象,更多的是指五官的动作。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故某甲构成侵权。

5.网红主播李佳琦是有名的口红一哥,“我的妈呀,OMG,amazing,买它买它”等都是李佳琦的口头禅,且他的声音辨识度极高。某公司在其公司的广告宣传片中,使用了李佳琦的声音作为背景声音。某公司的行为合法吗?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某公司未经李佳琦同意,使用其声音,据此,某公司的行为明显构成侵权。”

6.孙俪和陈晓主演的热播剧《那年花开月正圆》,该剧原著小说《安吴商妇》的作者,遭吴家后人以书中对先人有侮辱诽谤性内容为由而起诉,最终双方在诉讼中和解。原著作者的行为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对真人真事或特定对象,存在侮辱、诽谤内容,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如以不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现实存在类似情形,不承担民事责任。原著作者对特定对象使用侮辱、诽谤言辞和内容,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停止出版的民事责任。

7.2019年四川凉山火灾造成多名消防烈士牺牲,河北人霍某网上发表侮辱性言论,被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对其提起了名誉权、荣誉权公益诉讼。公益权诉讼请求有依据支持吗?

答: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霍某的行为属于非法诋毁、贬低英雄荣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的请求能得到支持。

8.张涵予主演电影《集结号》,片中张涵予饰演的革命战士谷子地,一直为革命荣誉未得到国家认可的默默牺牲的连队战士而一直奔波。谷子地要求恢复战友的荣誉称号有依据支持吗?

答:有依据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条规定:“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得到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9.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与葛某因网络投资合作发生分歧,葛某在网络上发表大量针对盛大公司的不实诋毁信息,遭到盛大公司起诉。盛大公司能胜诉吗?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葛某发表不实诋毁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该条规定,已经构成名誉侵权,因此,盛大公司请求能得到支持。

10.作为代步机器人研发企业的上海新世纪机器人有限公司,发现北京泡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泡泡网”上发布技术评测文章,将新世纪公司的产品以产品对比评测的形式进行了不实的低评价。北京泡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吗?如果承担,那承担何种责任?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条规定:“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因北京泡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不实的低评价,导致对上海新世纪机器人有限公司及其产品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其名誉权。其应当承担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11.赵某因在“天猫商城”购买杭州某日系家居品牌儿童用品,因对产品不满意而给予“差评”。该日系家居品牌的经销商认为赵某差评不实,遂将赵某诉至法院。赵某对其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吗?

答:“差评”是基于一定事实基础,其“差评”并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所以赵某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12.比如 “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荣誉权案件”,2013年,洪振快发表《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以及《“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文字,以历史细节考据的方式,否定了“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烈士后人葛长生将洪振快诉至法院。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洪振快以历史细节考据、学术研究为形式否定英雄,属于侵犯烈士名誉权和荣誉权的情形。法院应依法判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3.小丽和前夫离婚后,前夫经常打电话发短信骚扰小丽,使小丽无法正常安宁生活,是否属于侵犯隐私?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属于侵犯隐私权。

14.某网络专车平台利用其收集到的客户个人信息,将客户的姓名、电话号码、行踪信息出售给多家销售公司,导致客户经常收到骚扰电话,是否属于侵权?

答: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都属于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范围。《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某网络平台将客户个人信息销售给多家公司,侵犯了客户个人信息。因此该网络专车平台的行为构成侵犯。

15.乐友花木有限公司与大地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在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乐友花木有限公司因故想改名为乐友有限公司,大地有限公司获知消息后阻止乐友花木有限公司改名。大地有限公司有这个权利吗?

答:大地有限公司无权阻止乐友花木有限公司改名。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16.某男,父亲姓张,母亲姓顾,但其父母想给孩子取个贵气点的姓氏,于是想给某男确定姓欧阳。父母上述行为是否合法,其是否有权为子女自创姓氏?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因此,自然人行使姓氏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欧阳并非父母或者直系长辈、抚养人的姓氏,若公民随意选取姓欧阳,将背离传统文化,对社会风俗和伦理观念带来冲击。造成社会秩序混乱,使得公民失去对社会关系的一般判断。因此,父母不能随意创造姓氏。

17.张坤去天津游玩,看见了一个店铺在捏泥人,出于好玩她花钱让师傅照着自己捏了一个。过了一段时间,她去天津出差,在那个店铺里看见了一批和上次给她上次捏的那种一模一样的泥塑。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张坤的肖像权?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针对肖像作品上同时承载肖像权与著作权的情形作出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公开肖像。”据此著作权的行使需尊重肖像所承载的人格利益,不得侵害权利人的肖像权。所以,这种行为属于侵犯了张坤的肖像权。

18.王倩是一名高中生,她在某影楼照了一套写真,后该影楼想用这套个人写真做广告宣传,遂与王倩签订了《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一年后王倩的妈妈(少数民族)知道了此事,她认为女孩子不可以随意用肖像替他人做广告宣传。王倩就向影楼提出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影楼以有合同为由,拒绝王倩解除合同。影楼的说法对吗?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及第一千零二十二条规定了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规则以及合同解除权。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满足通知期限的前提下均可随时解除合同;即便有明确的许可使用期限约定,肖像权人在有正当理由时亦可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并赔偿损失(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除外)。因此,影楼的说法不对。

19.王芳被评为省级三八红旗手,电视台大力宣传介绍,反复播放王芳的照片,这侵犯王芳的肖像权吗?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增设了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范,明确了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电视台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所以,这种行为不构成对王芳肖像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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