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

重庆琪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发布日期:2023-05-31 09:05:41  点击量:3941   信息来源:区分会秘书处

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律师服务费采取计件收费、风险收费、计时收费、综合方式收费等方式。

第三条 风险代理收费的,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本条所称律师服务费,不包含第三方收费,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第五条 计时收费的,律师计时费率为每小时200~2000元,根据律师执业年限、资历、经验等,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律师执业年限及资历 计时费率

0年<执业年限≤1年 200元/时

1年<执业年限≤3年 400元/时

3年<执业年限≤5年 500元/时

5年<执业年限≤10年 1000元/时

10年<执业年限≤15年 1500元/时

15年<执业年限 2000元/时

委托人根据以上费率(计时单价),按照律师提供的有效工作时间据实结算。有效工作时间指律师直接用于法律服务的实际时间,包括法律检索、研讨、咨询、协商、文件起草、调查、谈判等工作在内。

律师代理或办理法律事务在路途发生的时间减半计算,但每天最高不超过六小时。两名或两名以上律师承办业务的分别计费。律师事务所可以要求委托人预付一定金额的律师服务费。

第六条 律师代理民事或行政诉讼案件,以每一审理阶段(一审、二审、执行、再审或申请再审)为一件计算。代理仲裁案件,以仲裁裁决作出(不包括执行,申请不予执行裁决)为一件计算,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行约定连续代理或合并计算的,从其约定。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律师代理本诉案件的同时又代理反诉案件的,反诉应另行收费。

第七条 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3,000~3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进计费:

争议标的额 计费比例

10万元以下部分 5%~6%(最低不低于3,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 4%~5%

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 3%~4%

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 2%~3%

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 1%~2%

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1%

(三)单独代理申诉、再审、执行或不予执行的,按本条第(二)项标准计费。同一律师事务所连续代理同一案件不同审理阶段的,可酌减收费。

第八条 刑事辩护、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收费

根据发改价格[2014]2755号文件规定,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8]17号)执行。

第九条 代理商务仲裁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0~6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第七条第(二)项标准收费。

(三)单独代理执行、申请不予执行、撤销仲裁裁决的,按第七条第(二)项标准执行。

第十条 其他

(一)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按第七条第(二)项标准上浮10%~30%,或参照涉外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标准执行。如需要律师提供多语种服务的,可上浮50%~80%执行。

(二)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商务仲裁案件,可以按第七条第(二)项标准的1~3倍收费。

第十一条 办理一般非诉讼事务

(一)一般法律咨询、简单的合同起草和修改的,每次/件不低于500元。

(二)复杂事务的法律咨询、复杂的合同起草和修改、以及正式出具律师函等一般法律文书的,每次/件不低于2000元。

(三)需出具资信调查意见、咨询建议书、律师见证书、律师审查意见书等法律文书的,每件不低于5000元。

(四)需要尽职调查,并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或其他较为复杂法律文书的,每件不低于10000元。

(五)以上事务采取计时收费的,最少2小时起,按不低于600元/人/小时标准,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 办理专项非诉讼事务

(一)接受非诉讼专项委托,代理投资、融资、发债、公司设立、改制、重组、并购、破产、解散、清算注销等事务,需要开展或参与尽职调查、设计交易结构或方案、参与项目磋商谈判、起草主要交易文件、按主管或监管部门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服务的,可采取固定收费、部分风险收费、全风险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

(二)固定收费的,每件收费不低于10,000元,另按涉及财产关系的标的额0.2%~2%增加计费。

(三)部分风险收费或全风险收费的,由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协商定价。

(四)计时收费的,主要承办律师不低于2,000元/人/小时,其他辅助律师不低于500元/人/小时。

第十三条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一)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采取固定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

(二)固定收费的,以年度为计费单元,每家不低于20,000元/年。担任大中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的,每家不低于50,000元/年。对小微企业、非经营性单位、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顾问单位可适当降低收费。

(三)计时收费的,按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商定的计时费率据实及时结算。(四)除非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另有约定,固定收费的常年顾问服务内容不包括代理诉讼或仲裁案件和办理专项非诉讼业务。律师代理常年顾问单位的诉讼或仲裁案件或办理专项非诉讼事务,应按本标准规定另行收费。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费时,可根据与委托人有长期合作关系等情况,酌情给予优惠。优惠后的最低价格不应低于本标准确定的最低收费价格的50%。

第十五条 法律事务需求单位以邀标、招标、比选或其他合法方式开展律师选聘活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在不违背本标准确定的最低收费价格基础上,本着诚实信用、公正公平原则参与竞聘。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费应向委托人及时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禁止收费不开票行为。禁止任何形式的合同外收费行为。

第十七条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中发生属于委托人应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调查费等,应由委托人另行单独向第三方支付。属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中发生的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等费用以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由第三方收取的费用,应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委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本所每年统计汇总行业相关数据,对律师收费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 本收费标准报涪陵区律师行业管理机构备案后开始执行。


重庆市律师协会涪陵区律师工作委员会 Copyright @ 2017-2018     渝ICP备17006428号 技术支持:重庆紫驰科技 渝公网安备 50010202000594号 举报电话:023-72862545 举报邮箱:2863334819@qq.com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