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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发布日期:2018-05-03 09:05:50  点击量:2630   信息来源:峡阳所 谢渝

【基本案情】2017年6月19日,涪陵区李渡职业教育中心的唐虎虎(化名,以下简称唐某)在淘宝网站注册了“潮娘学院风”网上店铺。唐某不懂如何开网店,就加入了一个“新人网店交流群”,唐某在该交流群中认识了刘萌萌(化名,以下简称刘某),聊天中刘某介绍了程萌网络服务平台,称收取一定费用能帮装修店铺、管理店铺和提供货源。刘某与唐某在网上签订了一个虚假协议:唐某选择了3420元的套餐费,另刘某为取得被害人信任于6月26日在唐某的“潮娘学院风”网上店铺下了价值1875元衣服的假定单(网称刷单),唐某将套餐费和1875元支付给刘某后,刘某就将订单取消,唐某多次要求退款,刘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并对其不予理会,刘某以同样的方式诈骗了多名大学生。2017年7月18日涪陵区公安局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

【裁判结果】经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诈骗金额小、有投案自守、认罪认罚、已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补偿和取得被害人亲笔谅解书的情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典型意义】诚信,为人之根本也。互联网被称为“法律的蛮荒之地”,难以监管,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本案的被告人刘某利用网络实施诈骗,以为自己布局施骗能瞒天过海,但最终仍被绳之以法。这也告诫广大人民群众,网络也是法治社会,决不能有侥幸心理,道德乃法律的底线,诚信做人才能造就人生。

【释理明法】根据2011年3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的规定,经2013年5月2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3年第13次会议和2013年5月23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讨论决定,对我市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七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四、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合同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查。

本案诈骗金额1.4万元,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此案,合同诈骗罪相较于诈骗罪属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以诈骗罪来定罪体现刑法惩罚犯罪原则;根据量刑适用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充分体现了刑法的保障人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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