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腌池中毒酿悲剧,责任到底谁承担?

发布日期:2019-06-21 11:06:16  点击量:1656   信息来源:山语所

【案情简介】:2017年2月,A公司与周某签订腌制池临时租用协议,将生产车间腌制池租给周某腌制萝卜。2018年5月13日,周某通过罗某找到张某清洗腌制池,张某又找到李某一起清洗腌制池。当晚7时30分许,罗某去关闭厂门时,发现张某蜷缩在腌制池里,李某仰躺在腌制池里,罗某迅速报警。当地卫生院赶到现场检查后确认张某已死亡,李某立即被送往涪陵中心医院抢救,于5月14日抢救无效死亡。后经调查发现,二人系吸入腌制池内大量硫化氢死亡。李某死亡后,李某家人要求A公司和周某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周某辩称并未雇佣李某,拒绝赔偿。

【法院裁判】:涪陵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判决周某、A公司连带赔偿李某家人各项损失共计630339.68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公司作为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明知周某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仍然将腌制池出租给周某,导致李某在清洗腌制池过程中发生硫化氢中毒死亡,A公司应当与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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