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

四继承人争遗产 公正判决止纷争

发布日期:2019-10-23 11:10:32  点击量:2184   信息来源:柯大所丁金金

【案情简介】被继承人老刘头共有四位子女,分别为:刘甲、刘乙、刘丙、刘丁,均长期在外务工。刘甲于1993年因车祸不幸身故,留下10岁的儿子刘小甲由老刘头抚养。2002年,老刘头去世,生前未立遗嘱。老刘头名下仅有财产为A市B区C街道某房屋一套,此后一直由刘小甲居住,房屋所有权登记未做变更。2017年,刘乙、刘丙、刘丁以刘小甲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承分割前述遗产。刘小甲对此提出抗辩,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刘老头于2001年去世,三原告明知这一事实却直到2017年才起诉要求继承分割,明显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刘甲先于老刘头死亡,法定继承情况下儿子刘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2.《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发生法定继承事由(老刘头去世)后,各继承人均未对房产份额表示放弃,应视为皆接受继承。3.依据《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各继承人从继承开始时便取得相应继承份额的所有权,因房产登记尚未变更,诉争遗产处于各继承人共有状态。本案中,原告对房屋的权益要求实际上属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可以随时请求分割、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法院考虑到诉争遗产的现评估价值、使用情况、各继承人住房需求等具体因素,判决诉争遗产归刘小甲继承所有,刘小甲应支付刘乙、刘丙、刘丁房屋折价款各12万元。

【律师说法】《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那么一般情况下,继承纠纷所适用的诉讼时效规定是怎样的呢?《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在2017年10月1日前,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没有疑问。

【律师观点】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从二年延长为三年。该法颁布实施后,学界对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展开过激烈讨论。

“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那么作为旧的特别法的《继承法》与新的一般法的《民法总则》之间如何适用呢?

有的学者认为,目前没有司法机关依据《立法法》第八十五条将此问题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并得到裁决。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原则:“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适用旧的特别规定;新的一般规定废止旧的特别规定的,适用新的一般规定。”且《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他们认为《继承法》是特别法,其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是特别规定,因此可以继续适用。

有的学者则持相反观点,认为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规定,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社会不断发展,法律也要与时俱进。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正进行得如火如荼,继承法相关内容届时会成为其中一编。先制定并实施的《民法总则》对各分编具有统领作用,其延长诉讼时效至三年是考虑到中国社会的避诉传统以及近年来法律纠纷的复杂化,故而继承的诉讼时效不宜违反民法总则的价值取向。

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继承纠纷”与“继承权纠纷”不同,继承纠纷包含继承权纠纷。“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而“继承权”仅仅指的是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只有原、被告对享有继承权的自然人身份有争议时,才适用《继承法》第八条的二年诉讼时效;不涉及继承权的继承纠纷则适用《民法总则》的三年诉讼时效。

笔者认为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适用《民法总则》之规定,变更为三年,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解决具体适用问题。为最大限度地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重庆市律师协会涪陵区律师工作委员会 Copyright @ 2017-2018     渝ICP备17006428号 技术支持:重庆紫驰科技 渝公网安备 50010202000594号 举报电话:023-72862545 举报邮箱:2863334819@qq.com
Back to top